2011年8月5日,本人与黄海平注册成立上海有雍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并与他的朋友王敏鸿(国汇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在虹梅路3325号租赁并装修了办公场所。
2012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福建人黄敬胜及其妻子陈霖。在几次接触中,黄敬胜自述在北京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拥有"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同时在某地有煤矿投资。因煤矿事业发展遇到阻碍,想来上海发展。黄敬胜本人长期生活在国外,拥有大量的古董及藏品,在我公司参观后提出利用我公司有效平台及经营场地合作经营。后因我公司股东与黄敬胜在经营模式上有分歧,最终决定"有雍公司"退出虹梅路3325号6楼办公场地,由黄敬胜在上述地址出资承租注册成立"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上述事项谈好后,黄敬胜向我提出,他因北京资金周转有困难,向我借款300万元。我因代他与国汇酒业的老总谈好了承租及装修补偿等具体事项,将"有雍公司"搬出了虹梅路办公场地,为顾及面子我答应了他的要求,将我儿子名下的价值超过2000万元的独栋别墅为黄敬胜通过他介绍的私人贷款公司为其抵押借得300万元,月息3.5分。同时,黄敬胜本人同意将公司内属于他的所有藏品及新购的所有珠宝、象牙、端砚、寿山石等所有的藏品都作为质押,并约定我有100%的监管权力。(详见《合同》第18条第3项)
2012年5月中旬,黄敬胜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让我及朋友帮他垫款200万元支付给林淑云珠宝货款。为了帮助他顺利开张,回笼资金,我又一次帮助了他。同时就前一笔300万元及此次的200万元签订了《补充协议》见附件,并同时签订了《担保函》。
2012年9月至10月份,由于黄敬胜及其所属公司"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再次向我借款。我分别借款给黄敬胜20万、15万、20万、20万,合计75万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17日,我与黄敬胜就关于本人借款给黄敬胜300万元及200万元的抵押风险事宜进行了洽谈,并依据编号为201205175的《合同》中第18款第3条之约定重新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
当天在与黄敬胜洽谈抵押合同后,准备将黄敬胜之前抵押给我的护照归还给黄敬胜时发现其证件有伪造之嫌。我当时十分气愤,认为若证件伪造,说明黄敬胜有诈骗之嫌。因于当晚要归还此证件,所以要求朋友火速来鉴别真伪。当晚11点多,朋友带了另一位他的朋友来公司帮忙查看证件,并与黄敬胜进行了交流。因护照鉴别较为专业,他们一时无法鉴别真伪,建议仍需专业人士鉴定真伪。傍晚时分,我带着员工前往黄敬胜的公司(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搬走抵押借款协议中列明的抵押物。
始料不及的是黄敬胜在我走后居然报警说我抢劫,管辖区闵行区刑警大队立案审理后认为我与黄敬胜之间借款合同真实,资金走向明确,借款抵押手续齐全。刑警大队做出了不予立案的结论。
对于黄敬胜的报警行为,本人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直到我于2012年10月23日在闵行区公安局为协助警方侦察做笔录时,碰到了黄敬胜的另一债权人林兴邦才真相大白。林兴邦是黄敬胜的国学老师,也是一位著名的寿山石藏家。他为帮助黄敬胜开办公司,他和他的助理共同借款170万元给黄敬胜及其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时又将自己多年来心爱的藏品陈列于该公司为其装点门面。林兴邦老师当时十分气愤地指责我为何于10月17日拿走了他的寿山石。我十分纳闷说,没有拿走林老师的寿山石。林老师说,黄敬胜告知他,有近20块寿山石被我10月17日晚一起"盗"走了,故林兴邦老师前来报案。当天,通过我与林兴邦老师辨别发现,近20块寿山石中有8块已被黄敬胜以20万元借款抵押给了我,抵押手续齐全,同时我向警方提供了一份合法取得的远程监控录像。录像中明确显示于10月18日早上5点04分,黄敬胜将展示柜中林兴邦老师的寿山石打包到一辆凌志轿车并送到了上海铜川路某一房屋处。此时,林兴邦老师恍然大悟,我也因此明白,黄敬胜上演了一场既不用归还我借款,又可利用警察之手拿回抵押物品,同时达到嫁祸于我的不法目的。
事后通过调查得知,黄敬胜利用虚构、夸大的公司平台,给外人以有实力的公司表象,吸纳巨额借款。黄敬胜及其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场地为租用,装修费用由王敏鸿垫付,我担保。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3万元。同年7月16日,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黄敬胜出资比例为51%,实际该公司抽逃资金,虚假注资。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代资公司验资,收取6万元手续费。(经手人:张一,联系电话:135 6444 4575)
黄敬胜多次用他人物品抵押借钱的事实,其合作者潘冰华在知晓的前提下,仍与黄敬胜签订合作协议,将寿山石交于黄敬胜,全权委托黄敬胜处理该类寿山石(包括定价、洽谈、销售、收款及其重要安保工作都由黄敬胜负责),此举表明黄敬胜和潘冰华合作关系极其密切。2012年10月14日,对外销售过一笔价值26万元的寿山石,货款直接进入黄敬胜的公司账户,黄敬胜公司出具了销售。合作期间,潘冰华的食宿问题也由黄敬胜安排、解决。事发后,黄敬胜和潘冰华欺骗大众,欺骗警方。串谋撇清其真实的合作关系,改签成为两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假装受害者。雇人肇事上访,以片面言辞、举动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使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福州市政府驻沪办事处不知真相的前提下,要求该政府部门为其出面,来达到黄敬胜借款不还、潘冰华又能取回抵押物品的目的。当政府出面协调时,潘冰华又出面为黄敬胜欺骗政府,说黄敬胜名下有资金和房产的支配权,想以此骗回已抵押给我的物品。潘冰华和黄敬胜多次通过各种渠道(有相关录音证据),试图用金钱买通政府官员,以取回我手中合法抵押物的目的。
因黄敬胜和潘冰华无法利用合法途径取得我手中的抵押物,便将自行剪切过的视频向网络传播,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对政府、对公安系统及对我本人的散布负面信息,已经给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恳请有关职能部门,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全面地调查黄敬胜、潘冰华及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所做所为,以确保我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并还我及其他受害者的名誉清白。
署 名:钟文
日 期:2012-12-12
2012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福建人黄敬胜及其妻子陈霖。在几次接触中,黄敬胜自述在北京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拥有"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同时在某地有煤矿投资。因煤矿事业发展遇到阻碍,想来上海发展。黄敬胜本人长期生活在国外,拥有大量的古董及藏品,在我公司参观后提出利用我公司有效平台及经营场地合作经营。后因我公司股东与黄敬胜在经营模式上有分歧,最终决定"有雍公司"退出虹梅路3325号6楼办公场地,由黄敬胜在上述地址出资承租注册成立"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上述事项谈好后,黄敬胜向我提出,他因北京资金周转有困难,向我借款300万元。我因代他与国汇酒业的老总谈好了承租及装修补偿等具体事项,将"有雍公司"搬出了虹梅路办公场地,为顾及面子我答应了他的要求,将我儿子名下的价值超过2000万元的独栋别墅为黄敬胜通过他介绍的私人贷款公司为其抵押借得300万元,月息3.5分。同时,黄敬胜本人同意将公司内属于他的所有藏品及新购的所有珠宝、象牙、端砚、寿山石等所有的藏品都作为质押,并约定我有100%的监管权力。(详见《合同》第18条第3项)
2012年5月中旬,黄敬胜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让我及朋友帮他垫款200万元支付给林淑云珠宝货款。为了帮助他顺利开张,回笼资金,我又一次帮助了他。同时就前一笔300万元及此次的200万元签订了《补充协议》见附件,并同时签订了《担保函》。
2012年9月至10月份,由于黄敬胜及其所属公司"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再次向我借款。我分别借款给黄敬胜20万、15万、20万、20万,合计75万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17日,我与黄敬胜就关于本人借款给黄敬胜300万元及200万元的抵押风险事宜进行了洽谈,并依据编号为201205175的《合同》中第18款第3条之约定重新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
当天在与黄敬胜洽谈抵押合同后,准备将黄敬胜之前抵押给我的护照归还给黄敬胜时发现其证件有伪造之嫌。我当时十分气愤,认为若证件伪造,说明黄敬胜有诈骗之嫌。因于当晚要归还此证件,所以要求朋友火速来鉴别真伪。当晚11点多,朋友带了另一位他的朋友来公司帮忙查看证件,并与黄敬胜进行了交流。因护照鉴别较为专业,他们一时无法鉴别真伪,建议仍需专业人士鉴定真伪。傍晚时分,我带着员工前往黄敬胜的公司(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搬走抵押借款协议中列明的抵押物。
始料不及的是黄敬胜在我走后居然报警说我抢劫,管辖区闵行区刑警大队立案审理后认为我与黄敬胜之间借款合同真实,资金走向明确,借款抵押手续齐全。刑警大队做出了不予立案的结论。
对于黄敬胜的报警行为,本人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直到我于2012年10月23日在闵行区公安局为协助警方侦察做笔录时,碰到了黄敬胜的另一债权人林兴邦才真相大白。林兴邦是黄敬胜的国学老师,也是一位著名的寿山石藏家。他为帮助黄敬胜开办公司,他和他的助理共同借款170万元给黄敬胜及其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时又将自己多年来心爱的藏品陈列于该公司为其装点门面。林兴邦老师当时十分气愤地指责我为何于10月17日拿走了他的寿山石。我十分纳闷说,没有拿走林老师的寿山石。林老师说,黄敬胜告知他,有近20块寿山石被我10月17日晚一起"盗"走了,故林兴邦老师前来报案。当天,通过我与林兴邦老师辨别发现,近20块寿山石中有8块已被黄敬胜以20万元借款抵押给了我,抵押手续齐全,同时我向警方提供了一份合法取得的远程监控录像。录像中明确显示于10月18日早上5点04分,黄敬胜将展示柜中林兴邦老师的寿山石打包到一辆凌志轿车并送到了上海铜川路某一房屋处。此时,林兴邦老师恍然大悟,我也因此明白,黄敬胜上演了一场既不用归还我借款,又可利用警察之手拿回抵押物品,同时达到嫁祸于我的不法目的。
事后通过调查得知,黄敬胜利用虚构、夸大的公司平台,给外人以有实力的公司表象,吸纳巨额借款。黄敬胜及其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场地为租用,装修费用由王敏鸿垫付,我担保。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3万元。同年7月16日,变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黄敬胜出资比例为51%,实际该公司抽逃资金,虚假注资。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代资公司验资,收取6万元手续费。(经手人:张一,联系电话:135 6444 4575)
黄敬胜多次用他人物品抵押借钱的事实,其合作者潘冰华在知晓的前提下,仍与黄敬胜签订合作协议,将寿山石交于黄敬胜,全权委托黄敬胜处理该类寿山石(包括定价、洽谈、销售、收款及其重要安保工作都由黄敬胜负责),此举表明黄敬胜和潘冰华合作关系极其密切。2012年10月14日,对外销售过一笔价值26万元的寿山石,货款直接进入黄敬胜的公司账户,黄敬胜公司出具了销售。合作期间,潘冰华的食宿问题也由黄敬胜安排、解决。事发后,黄敬胜和潘冰华欺骗大众,欺骗警方。串谋撇清其真实的合作关系,改签成为两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假装受害者。雇人肇事上访,以片面言辞、举动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使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福州市政府驻沪办事处不知真相的前提下,要求该政府部门为其出面,来达到黄敬胜借款不还、潘冰华又能取回抵押物品的目的。当政府出面协调时,潘冰华又出面为黄敬胜欺骗政府,说黄敬胜名下有资金和房产的支配权,想以此骗回已抵押给我的物品。潘冰华和黄敬胜多次通过各种渠道(有相关录音证据),试图用金钱买通政府官员,以取回我手中合法抵押物的目的。
因黄敬胜和潘冰华无法利用合法途径取得我手中的抵押物,便将自行剪切过的视频向网络传播,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对政府、对公安系统及对我本人的散布负面信息,已经给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恳请有关职能部门,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全面地调查黄敬胜、潘冰华及上海龙祖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所做所为,以确保我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并还我及其他受害者的名誉清白。
署 名:钟文
日 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