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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铭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任职山西政法委书记期间伙同福建商人何荣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因煤矿利益强加受害人刑期,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金道铭在任职之间迫害山西省阳泉市民营企业家王红玉涉黑,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王红玉不勾成黑社会罪,但金道铭利用其手中权力指示现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现任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的某位领导强行一纸,令其长治中院判处王红玉涉黑,并判有期徒刑十年!同时金道铭还涉及另一起案件亿元诈骗案李永军无期变无罪,忻州法院一审认定李永军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并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但在李永军花几千万勾建的关系网金道铭起了功不可末的作用,2012年李永军服刑二年多后李永军通过金道铭勾建的关系网无罪释放,至今逍遥法外,以下列举此二案详细内幕。
一、省高院一纸通知 王红玉涉黑案两审终身制改为一审终审制
阳泉关建军、关建民因“4.29”打砸宏达公司案被福建商人举报,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红玉与关氏兄弟在打砸宏达公司的过程中有任何牵连,起诉书唯一列举的王红玉与关氏兄弟一起“犯罪事实”就是在03年举报了姜学斌,王红玉举报姜学斌的原因是姜学斌欺负其父母和经济纠纷,后姜学斌被判处有期徒刑,证明王红玉的举报是正确的。起诉书说黑社会形成于97年,那时,王红玉才22岁,刚从部队复员到阳泉创业的外地人怎么可能成为黑社会的组织者呢?这次举报王红玉的的举报人就是姜学斌,姜学斌的姐夫、阳泉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季平是5.6专案组的副组长 ,不但不依法回避,还借着原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批示关氏兄弟案件的理由(据了解,周永康书记并没有对王红玉的事情做过任何批示),把王红玉十几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关建军、关建民扯上关系,对王红玉刑讯逼供。庭审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没有一个是王红玉的成员、关氏兄弟的犯罪事实上没有一起和王红玉有关、王红玉从来没有利用所谓的组织来获取经济利益、王红玉的房地产公司合法设立且在阳泉市所占份额不足2%,根本没有在房地产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宏基苑公司设立时资金来源合法,系合法公司,自王红玉被羁押的数年来,一个辛苦创业十年的房地产企业即将濒临破产,数万平米的建筑工程严重逾期,极有可能出现数千名民工和购房户四处上访的现象,给社会形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山西长治市中级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红玉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但此案涉及人员通过重金结识金道铭后,金道铭利用手中职权强压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书面形式要求长治市中级法院判决王红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张,尽然成了王红玉涉加刑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金道铭、山西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的关系,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不应该在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前直接以便函的形式文书要求一审法院按照省法院没有审理案件的法官意见办理,这样做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把中国的两审终身制改为了一审终身制!
二、相同证据 诈骗犯李永军无期变无罪的魔术
被告人李永军、赵鹏飞、谭建国合同诈骗案跨两省一市(山西阳泉的王红玉,河南安阳的郭建波、秦新成,北京海淀的王彬生,他们分别在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王红玉是最大的受害人由山西阳泉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李永军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永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红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等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2011年9月份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件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在补充侦查没有结果时,忻州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现在的结果是检察院撤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已经无罪释放,受害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检察院、相同的证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还后就变为无罪了呢?是原来的法官错了还是现在的法官错了么?四个受害人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山西省检察院也作出了维持忻州检察院撤诉的决定,我们要特别提出一点意见请领导关注,山西省检察院分管申诉的副检察长王国红就是原忻州检察院检察长,换句话说就是在王国红任忻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时作出的撤诉决定,又是在王国红任山西省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时作出了维持决定。
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被告人使用了600万元左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的700万元,中院法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明显是帮助另一司法手段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为什么会在这个阶段向李永军支付冻结赃款600万元?中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为什么要不计后果的把这700万元退给李永军呢?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无论如何,法官们该给受害人一个合理解释吧,关于这一事实,受害人北京海淀的王彬生(电话13301123809)很清楚。
三、金道铭、省法院刑二庭 王红玉案和李永军案之间的关键联系
王红玉是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的报案人和受害人,审理王红玉二审案件的法官和审理李永军二审案件的法官都是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长治市中级法院对王红玉的判决意见是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却书面指令长治市中级法院判决王红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忻州市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却要求判处李永军无罪,刑二庭的庭长是张继荣、王红玉和李永军的主办法官都是郭宁。
尊敬的领导,从我们反映的情况看,王红玉案、李永军案的背后显然被某种不正之风左右,恳请领导查清事实,严格按照证据和客观事实对王红玉涉黑案、李永军合同诈骗案定罪量刑,不要让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在三晋大地,也不要在将来追究办案法官的错案责任!
此致
情况反映人:王海刚
身份证号码:410521198004193519
2014年3月6日
联系方式:13269753543
金道铭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任职山西政法委书记期间伙同福建商人何荣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因煤矿利益强加受害人刑期,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金道铭在任职之间迫害山西省阳泉市民营企业家王红玉涉黑,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王红玉不勾成黑社会罪,但金道铭利用其手中权力指示现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现任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的某位领导强行一纸,令其长治中院判处王红玉涉黑,并判有期徒刑十年!同时金道铭还涉及另一起案件亿元诈骗案李永军无期变无罪,忻州法院一审认定李永军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并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但在李永军花几千万勾建的关系网金道铭起了功不可末的作用,2012年李永军服刑二年多后李永军通过金道铭勾建的关系网无罪释放,至今逍遥法外,以下列举此二案详细内幕。
一、省高院一纸通知 王红玉涉黑案两审终身制改为一审终审制
阳泉关建军、关建民因“4.29”打砸宏达公司案被福建商人举报,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红玉与关氏兄弟在打砸宏达公司的过程中有任何牵连,起诉书唯一列举的王红玉与关氏兄弟一起“犯罪事实”就是在03年举报了姜学斌,王红玉举报姜学斌的原因是姜学斌欺负其父母和经济纠纷,后姜学斌被判处有期徒刑,证明王红玉的举报是正确的。起诉书说黑社会形成于97年,那时,王红玉才22岁,刚从部队复员到阳泉创业的外地人怎么可能成为黑社会的组织者呢?这次举报王红玉的的举报人就是姜学斌,姜学斌的姐夫、阳泉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季平是5.6专案组的副组长 ,不但不依法回避,还借着原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批示关氏兄弟案件的理由(据了解,周永康书记并没有对王红玉的事情做过任何批示),把王红玉十几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关建军、关建民扯上关系,对王红玉刑讯逼供。庭审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没有一个是王红玉的成员、关氏兄弟的犯罪事实上没有一起和王红玉有关、王红玉从来没有利用所谓的组织来获取经济利益、王红玉的房地产公司合法设立且在阳泉市所占份额不足2%,根本没有在房地产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宏基苑公司设立时资金来源合法,系合法公司,自王红玉被羁押的数年来,一个辛苦创业十年的房地产企业即将濒临破产,数万平米的建筑工程严重逾期,极有可能出现数千名民工和购房户四处上访的现象,给社会形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山西长治市中级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红玉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但此案涉及人员通过重金结识金道铭后,金道铭利用手中职权强压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书面形式要求长治市中级法院判决王红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张,尽然成了王红玉涉加刑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金道铭、山西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的关系,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不应该在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前直接以便函的形式文书要求一审法院按照省法院没有审理案件的法官意见办理,这样做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把中国的两审终身制改为了一审终身制!
二、相同证据 诈骗犯李永军无期变无罪的魔术
被告人李永军、赵鹏飞、谭建国合同诈骗案跨两省一市(山西阳泉的王红玉,河南安阳的郭建波、秦新成,北京海淀的王彬生,他们分别在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王红玉是最大的受害人由山西阳泉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李永军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永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红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等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2011年9月份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件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在补充侦查没有结果时,忻州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现在的结果是检察院撤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已经无罪释放,受害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检察院、相同的证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还后就变为无罪了呢?是原来的法官错了还是现在的法官错了么?四个受害人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山西省检察院也作出了维持忻州检察院撤诉的决定,我们要特别提出一点意见请领导关注,山西省检察院分管申诉的副检察长王国红就是原忻州检察院检察长,换句话说就是在王国红任忻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时作出的撤诉决定,又是在王国红任山西省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时作出了维持决定。
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被告人使用了600万元左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的700万元,中院法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明显是帮助另一司法手段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为什么会在这个阶段向李永军支付冻结赃款600万元?中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为什么要不计后果的把这700万元退给李永军呢?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无论如何,法官们该给受害人一个合理解释吧,关于这一事实,受害人北京海淀的王彬生(电话13301123809)很清楚。
三、金道铭、省法院刑二庭 王红玉案和李永军案之间的关键联系
王红玉是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的报案人和受害人,审理王红玉二审案件的法官和审理李永军二审案件的法官都是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长治市中级法院对王红玉的判决意见是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却书面指令长治市中级法院判决王红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忻州市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却要求判处李永军无罪,刑二庭的庭长是张继荣、王红玉和李永军的主办法官都是郭宁。
尊敬的领导,从我们反映的情况看,王红玉案、李永军案的背后显然被某种不正之风左右,恳请领导查清事实,严格按照证据和客观事实对王红玉涉黑案、李永军合同诈骗案定罪量刑,不要让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在三晋大地,也不要在将来追究办案法官的错案责任!
此致
情况反映人:王海刚
身份证号码:410521198004193519
2014年3月6日
联系方式:1326975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