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习总提出了著名的打虎论,对于当前社会存在的重大***,习总表态要坚决予以打击,大到老虎,小到苍蝇都绝不放过。
打老虎,拍苍蝇,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体会到老虎苍蝇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和灾难。
本人杨秋元,男,57岁,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东关花园,联系电话:13353579990
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高达30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是谁制造了这起司法黑幕?谁又是幕后老虎?
本案事实
我与王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我于2011年3月29日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王清亮持有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予以冻结。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清亮归还我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
上述民事判决依法生效后,我于2011年12月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奇裁定,司法***,血本无归。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副院长邵有田面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的财产,一直拖延执行。直到2012年5月30日,我惊闻由法院冻结的财产(即冻结的股金)已被转让交易,找到相关执行人员才被告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清亮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的冻结。(法院并没有将该裁定送达告知我),此裁决系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一手所为,为谋图个人私利,邵有田竟敢如此胆大妄为,私自操纵国家权利机构,置国法于不顾,邵有田与王清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让你如此行事?
上述离奇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我认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法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巨大损失。
以上事实,均是本人的亲身经历。本人对以上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习总提出的打虎论和权力必须关在笼子里,必须接受大众监督的观点不谋而合,一前一后,一脉相承。我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强烈支持和拥护习总,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揭露身边的老虎苍蝇, 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滥用职权枉法行为。
附:相关证据
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
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院(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临汾中院(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
打老虎,拍苍蝇,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体会到老虎苍蝇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和灾难。
本人杨秋元,男,57岁,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东关花园,联系电话:13353579990
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高达30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是谁制造了这起司法黑幕?谁又是幕后老虎?
本案事实
我与王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我于2011年3月29日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王清亮持有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予以冻结。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清亮归还我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
上述民事判决依法生效后,我于2011年12月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奇裁定,司法***,血本无归。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副院长邵有田面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的财产,一直拖延执行。直到2012年5月30日,我惊闻由法院冻结的财产(即冻结的股金)已被转让交易,找到相关执行人员才被告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清亮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的冻结。(法院并没有将该裁定送达告知我),此裁决系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一手所为,为谋图个人私利,邵有田竟敢如此胆大妄为,私自操纵国家权利机构,置国法于不顾,邵有田与王清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让你如此行事?
上述离奇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我认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法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巨大损失。
以上事实,均是本人的亲身经历。本人对以上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习总提出的打虎论和权力必须关在笼子里,必须接受大众监督的观点不谋而合,一前一后,一脉相承。我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强烈支持和拥护习总,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揭露身边的老虎苍蝇, 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有田滥用职权枉法行为。
附:相关证据
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
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院(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临汾中院(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