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1日A18报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期有网络爆料,此案竟为团伙诈骗,更有惊人内幕,女商人陆雪艳通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海美特佳实业公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售公司以及“浦瑞特塑胶公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民币,其后真正主谋实为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坐镇幕后指使陆雪艳、陆欢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等人组成一个庞杂的诈骗团伙。自称“有七、八套房子不缺钱”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充当诈骗团伙保护伞,详情可搜索“团伙诈骗3亿元”。
中央屡次高压反腐整治,仍有不法份子顶风作案,甚至更为猖狂,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一年不查,竟然被荒唐撤案,犯罪分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追溯诈骗始末:6亿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售公司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售公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元人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售公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陆雪艳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理权限,将美国艾欧史密斯公司原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期:80%,人民币5.24亿;第二期:20%,保底价款不低于1.31亿元人民币)支付的转让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制。
陆雪艳作为委托人在转让交易达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笔资金后(证据:美商的《汇入汇款客户通知书》),应向浦瑞特塑胶公司及八家公司支付转让款,但陆雪艳避而不见,电话交涉也以各种理由推诿。
荒唐撤案:经侦支队长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报案回执),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立案后闵行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时间,闵行经侦支队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给上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证据:法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件决定书》)
经闵行经侦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此外口头答: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其后闵行经侦副队长又致电受害方律师:“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申诉无门:受害方无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然而陆雪艳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上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
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刑事裁定书》2份),自此该起诈骗案既不能自诉也不能立案,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诈骗计划追踪:一场蓄谋已久的计划
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陆欢莺通过宁波江东区法院的内部关系,为了杜绝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于2009年5月10日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造的《价款变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造了一起虚假诉讼(证据:《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用判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海名下价值1.26亿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证现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证据:陆欢莺的笔录),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证据: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公司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与妻子陆欢莺利用法院的关系敢于制造虚假诉讼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进行诈骗,与法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
近期有网络爆料,此案竟为团伙诈骗,更有惊人内幕,女商人陆雪艳通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海美特佳实业公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售公司以及“浦瑞特塑胶公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民币,其后真正主谋实为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坐镇幕后指使陆雪艳、陆欢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等人组成一个庞杂的诈骗团伙。自称“有七、八套房子不缺钱”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充当诈骗团伙保护伞,详情可搜索“团伙诈骗3亿元”。
中央屡次高压反腐整治,仍有不法份子顶风作案,甚至更为猖狂,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一年不查,竟然被荒唐撤案,犯罪分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追溯诈骗始末:6亿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售公司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售公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元人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售公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陆雪艳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理权限,将美国艾欧史密斯公司原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期:80%,人民币5.24亿;第二期:20%,保底价款不低于1.31亿元人民币)支付的转让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制。
陆雪艳作为委托人在转让交易达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笔资金后(证据:美商的《汇入汇款客户通知书》),应向浦瑞特塑胶公司及八家公司支付转让款,但陆雪艳避而不见,电话交涉也以各种理由推诿。
荒唐撤案:经侦支队长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报案回执),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立案后闵行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时间,闵行经侦支队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给上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证据:法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件决定书》)
经闵行经侦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此外口头答: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其后闵行经侦副队长又致电受害方律师:“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申诉无门:受害方无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然而陆雪艳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上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
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刑事裁定书》2份),自此该起诈骗案既不能自诉也不能立案,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诈骗计划追踪:一场蓄谋已久的计划
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陆欢莺通过宁波江东区法院的内部关系,为了杜绝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于2009年5月10日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造的《价款变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造了一起虚假诉讼(证据:《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用判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海名下价值1.26亿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证现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证据:陆欢莺的笔录),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证据: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公司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与妻子陆欢莺利用法院的关系敢于制造虚假诉讼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进行诈骗,与法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