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两会”代表:
我们是山东省威海市原房管局局长周艳斌的亲属,现依法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法官于丽丽枉法判处周艳斌十二年半有期徒刑,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况,向您直面控告。恳请您代表我们将此诉求带到两会,结合周艳斌的个案所折射出威海官场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漠视人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提出议案。并向威海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孙述涛转达我们的建议让“法治威海”掷地有声!
我们的诉求就是要求周艳斌受贿案二审能够在阳光下开庭公开审理,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拿出侦查机关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事实,公正、公平的审理此案,体现审判程序正义!
一、关于周艳斌被文登法院法官于丽丽冤判12年半基本情况
2008年1月,周艳斌接替史培柱担任威海市房管局局长。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周艳斌发现史培柱涉嫌将房管局大量国有资产转移、侵吞,因而拒绝配合史培柱在离任交接书上签字,由此得罪史培柱。
史培柱调任威海市人大出任常委以后,多次要求周艳斌帮助掩盖他在担任房管局局长期间侵吞国有财产的事实,也都遭到了周艳斌的拒绝。史培柱害怕自己的罪行被公开,遂借助某些权贵领导的权力,假借司法之手对周艳斌进行报复陷害。2012年9月29日,威海市纪委以周艳斌涉嫌受贿对其双规,10月29日移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周艳斌刑事拘留。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宋春明为取得周艳斌的认罪口供,不惜采用司法“绑架”其家属王锋明,并以“外提到临沂苍山”、“逮捕你妻子女儿”、“让你家破人亡”等手段威胁、恐吓周艳斌,还欺骗周艳斌说“你的案子是中纪委要求办的,只要你按要求签字走个程序就完了”、“如果你不签字,老大不满意,你会更惨”。侦查人员宋春明将事先编造好 “讯问笔录”,威逼利诱周艳斌在上面签字。并两次欺骗非法逼迫周艳斌写给家属王锋明“劝供信”,条件是只要王锋明同意按“劝供信”在笔录上签字,即可释放其家属。
由于其家属王锋明“翻证”说,她的笔录全不是她说的,要求出示所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印证其十几份笔录全是办案人编造的。结果给她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冤判了她五年的有期徒刑,宣判时还给她带上了手铐和脚镣,以示其操纵者的权力。
他们还逼迫、欺骗证人王文华、王亦农等做虚假证言,伪造大量书证证明周艳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详见辩护人在凯迪社区、天涯社区、搜狐等媒体发表的“威海周艳斌冤案是怎样炼成的”和“威海周艳斌冤案虚假证据大展示”系列文章,用事实证据充分揭秘了此案法外受官场***权力的操纵,展示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漠视人权益的现象。】
为把案件控制在威海市的范围之内,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人民法院通过降低级别管辖的方式,指定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3年5月13日,案件起诉到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后,时任刑庭副庭长于丽丽作为审判长并具体承办该案。
因被告人周艳斌声称所有庭前“讯问供述”都是侦查人员事先编造以后,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的方式让他签的字。所以,周艳斌及其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调取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来印证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讯问笔录”都不是周艳斌所说,而是侦查人员编造的事实。但是,于丽丽以自己说了不算、检察院不同意等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侦查机关掩盖编造“讯问笔录”的事实。
对于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大量伪造的书证、虚假的证人证言,于丽丽故意采用笼统概括回避矛盾点、有意回避关键事实、错误归纳证明对象等方式,选取全部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定案,冤判被告人周艳斌十二年半有期徒刑。
对于被告人周艳斌及其辩护人就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重要的书证、关键证人出庭的多次申请,于丽丽故意不履行职责。在周艳斌及其辩护人申请的30多名关键证人,最后只有于春卫一人出庭,在该出庭证人当庭证言证实庭前证言虚假的情况下,审判长于丽丽不做任何说明的采信庭前证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39份关键证据,审判长于丽丽也拒不履行职责,拒绝依法调取。审判长于丽丽的所作所为,显然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
对于被告人周艳斌在诉讼过程多次检举、揭发史培柱的巨额贪腐犯罪,于丽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涉嫌授意公诉人以口头答辩的形式包庇史培柱。
二、文登法院法官于丽丽枉法判决的错误之处
1、未依法、依申请调取被告人周艳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全部采信其庭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违反六部委及最高法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2、未依法、以申请调取同案嫌疑人王锋明、梁华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全部采信他们的庭前供述、证言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明显是有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
3、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不顾证人证言自身矛盾、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全部采信庭前证言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为定罪而选择性采信证据的做法系明显的枉法裁判。
4、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虚假的证据、伪造的证据以及证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照单全收,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做任何回应,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违法犯罪行为。
5、对唯一出庭证人于春卫的证言,不顾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之间的矛盾,仅选取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作为定案依据,完全是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
6、对被告方提交法庭的39份证据,不支持辩护人举证,推诿公诉人不肯质证,一审判决又不做任何回应,在判决书中故意不做记载,足以证明于丽丽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
7、对辩护人至少5次书面申请调取被告人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至少5次书面申请调取客观证据、至少5次书面申请证人出庭;对被告人当庭不下30次地要求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下30次地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一审都未依法进行,判决中故意不做任何回应。
8、对关键物证、书证诸如油画照片、黄色金属块、测绘报告等,一审既未与原物、原件核对,也没有组织双方对原物、原件质证即直接采信,侵害了被告方的质证权;对辩护人所提对关键物证-胡玲提供收据复印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故意不作回应。
9、对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证据,一审以不是非法证据为由直接采信是错误的,证据是否排除,是否非法与是否采信没有必然联系。以“不是非法证据、没有排除掉”即直接采信完全是偷换概念、曲解法律。事实上,一审法院已经启动了“排非”程序,没有进行即做出结论,完全是违法的。
10、直接改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控的事实,违反了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违法改变指控事实以后,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即改变原指控罪名做出判决,明显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关于文登法院于丽丽所做判决错误,详见媒体发布:周艳斌案刑事上诉状。】
三、文登法院法官于丽丽的枉法裁判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周艳斌案中,审判长于丽丽明知周艳斌庭前讯问同步录像存在,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30多份笔录没有一份是从他的嘴里说出的,在被告人、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调取的情况下,故意不依法调取而使用虚假庭前供述定案;明知通过开庭质证的证据中存在的无法排除、无法解释的矛盾,却依然全部采信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为周艳斌定罪;明知用以给周艳斌定罪的证据虚假,却采用概括的方式掩盖其中的疑点和矛盾,足以证实于丽丽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而且,本案是因为周艳斌得罪其前任房管局长史培柱及权贵集团利益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于丽丽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不排除受到市某些权贵者们、史培柱等人操纵结果。
对于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编造证据、文登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已经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多次控告,但是最终威海市检察院都以虚假材料上报省检察院,规避了省检察院的监督。为此,本次控告我们同时向山东省委、山东省纪委、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一并发出,恳请依法指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们还不遗余力的逐级向山东“两会”乃至全国“两会”反映我们的诉求。
我们现在尚可理智依法履行上诉程序,期待着二审司法公正。如果各级部门有意支持、纵容威海市检察院、法院继续枉法办案,我们家属将用我们的方式和他们做一了断!
控告人:周艳斌的大姐 周世梅
周艳斌的二姐 周艳芳
周艳斌的妹妹 周艳芬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我们是山东省威海市原房管局局长周艳斌的亲属,现依法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法官于丽丽枉法判处周艳斌十二年半有期徒刑,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况,向您直面控告。恳请您代表我们将此诉求带到两会,结合周艳斌的个案所折射出威海官场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漠视人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提出议案。并向威海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孙述涛转达我们的建议让“法治威海”掷地有声!
我们的诉求就是要求周艳斌受贿案二审能够在阳光下开庭公开审理,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拿出侦查机关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事实,公正、公平的审理此案,体现审判程序正义!
一、关于周艳斌被文登法院法官于丽丽冤判12年半基本情况
2008年1月,周艳斌接替史培柱担任威海市房管局局长。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周艳斌发现史培柱涉嫌将房管局大量国有资产转移、侵吞,因而拒绝配合史培柱在离任交接书上签字,由此得罪史培柱。
史培柱调任威海市人大出任常委以后,多次要求周艳斌帮助掩盖他在担任房管局局长期间侵吞国有财产的事实,也都遭到了周艳斌的拒绝。史培柱害怕自己的罪行被公开,遂借助某些权贵领导的权力,假借司法之手对周艳斌进行报复陷害。2012年9月29日,威海市纪委以周艳斌涉嫌受贿对其双规,10月29日移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周艳斌刑事拘留。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宋春明为取得周艳斌的认罪口供,不惜采用司法“绑架”其家属王锋明,并以“外提到临沂苍山”、“逮捕你妻子女儿”、“让你家破人亡”等手段威胁、恐吓周艳斌,还欺骗周艳斌说“你的案子是中纪委要求办的,只要你按要求签字走个程序就完了”、“如果你不签字,老大不满意,你会更惨”。侦查人员宋春明将事先编造好 “讯问笔录”,威逼利诱周艳斌在上面签字。并两次欺骗非法逼迫周艳斌写给家属王锋明“劝供信”,条件是只要王锋明同意按“劝供信”在笔录上签字,即可释放其家属。
由于其家属王锋明“翻证”说,她的笔录全不是她说的,要求出示所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印证其十几份笔录全是办案人编造的。结果给她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冤判了她五年的有期徒刑,宣判时还给她带上了手铐和脚镣,以示其操纵者的权力。
他们还逼迫、欺骗证人王文华、王亦农等做虚假证言,伪造大量书证证明周艳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详见辩护人在凯迪社区、天涯社区、搜狐等媒体发表的“威海周艳斌冤案是怎样炼成的”和“威海周艳斌冤案虚假证据大展示”系列文章,用事实证据充分揭秘了此案法外受官场***权力的操纵,展示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漠视人权益的现象。】
为把案件控制在威海市的范围之内,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人民法院通过降低级别管辖的方式,指定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3年5月13日,案件起诉到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后,时任刑庭副庭长于丽丽作为审判长并具体承办该案。
因被告人周艳斌声称所有庭前“讯问供述”都是侦查人员事先编造以后,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的方式让他签的字。所以,周艳斌及其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调取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来印证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讯问笔录”都不是周艳斌所说,而是侦查人员编造的事实。但是,于丽丽以自己说了不算、检察院不同意等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侦查机关掩盖编造“讯问笔录”的事实。
对于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大量伪造的书证、虚假的证人证言,于丽丽故意采用笼统概括回避矛盾点、有意回避关键事实、错误归纳证明对象等方式,选取全部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定案,冤判被告人周艳斌十二年半有期徒刑。
对于被告人周艳斌及其辩护人就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重要的书证、关键证人出庭的多次申请,于丽丽故意不履行职责。在周艳斌及其辩护人申请的30多名关键证人,最后只有于春卫一人出庭,在该出庭证人当庭证言证实庭前证言虚假的情况下,审判长于丽丽不做任何说明的采信庭前证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39份关键证据,审判长于丽丽也拒不履行职责,拒绝依法调取。审判长于丽丽的所作所为,显然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
对于被告人周艳斌在诉讼过程多次检举、揭发史培柱的巨额贪腐犯罪,于丽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涉嫌授意公诉人以口头答辩的形式包庇史培柱。
二、文登法院法官于丽丽枉法判决的错误之处
1、未依法、依申请调取被告人周艳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全部采信其庭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违反六部委及最高法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2、未依法、以申请调取同案嫌疑人王锋明、梁华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全部采信他们的庭前供述、证言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明显是有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
3、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不顾证人证言自身矛盾、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全部采信庭前证言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为定罪而选择性采信证据的做法系明显的枉法裁判。
4、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虚假的证据、伪造的证据以及证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照单全收,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做任何回应,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违法犯罪行为。
5、对唯一出庭证人于春卫的证言,不顾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之间的矛盾,仅选取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作为定案依据,完全是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
6、对被告方提交法庭的39份证据,不支持辩护人举证,推诿公诉人不肯质证,一审判决又不做任何回应,在判决书中故意不做记载,足以证明于丽丽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
7、对辩护人至少5次书面申请调取被告人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至少5次书面申请调取客观证据、至少5次书面申请证人出庭;对被告人当庭不下30次地要求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下30次地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一审都未依法进行,判决中故意不做任何回应。
8、对关键物证、书证诸如油画照片、黄色金属块、测绘报告等,一审既未与原物、原件核对,也没有组织双方对原物、原件质证即直接采信,侵害了被告方的质证权;对辩护人所提对关键物证-胡玲提供收据复印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故意不作回应。
9、对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证据,一审以不是非法证据为由直接采信是错误的,证据是否排除,是否非法与是否采信没有必然联系。以“不是非法证据、没有排除掉”即直接采信完全是偷换概念、曲解法律。事实上,一审法院已经启动了“排非”程序,没有进行即做出结论,完全是违法的。
10、直接改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控的事实,违反了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违法改变指控事实以后,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即改变原指控罪名做出判决,明显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关于文登法院于丽丽所做判决错误,详见媒体发布:周艳斌案刑事上诉状。】
三、文登法院法官于丽丽的枉法裁判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周艳斌案中,审判长于丽丽明知周艳斌庭前讯问同步录像存在,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30多份笔录没有一份是从他的嘴里说出的,在被告人、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调取的情况下,故意不依法调取而使用虚假庭前供述定案;明知通过开庭质证的证据中存在的无法排除、无法解释的矛盾,却依然全部采信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为周艳斌定罪;明知用以给周艳斌定罪的证据虚假,却采用概括的方式掩盖其中的疑点和矛盾,足以证实于丽丽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而且,本案是因为周艳斌得罪其前任房管局长史培柱及权贵集团利益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于丽丽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不排除受到市某些权贵者们、史培柱等人操纵结果。
对于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编造证据、文登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已经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多次控告,但是最终威海市检察院都以虚假材料上报省检察院,规避了省检察院的监督。为此,本次控告我们同时向山东省委、山东省纪委、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一并发出,恳请依法指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们还不遗余力的逐级向山东“两会”乃至全国“两会”反映我们的诉求。
我们现在尚可理智依法履行上诉程序,期待着二审司法公正。如果各级部门有意支持、纵容威海市检察院、法院继续枉法办案,我们家属将用我们的方式和他们做一了断!
控告人:周艳斌的大姐 周世梅
周艳斌的二姐 周艳芳
周艳斌的妹妹 周艳芬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