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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诈骗大案幕后"保护伞"竟是经侦队长朱炜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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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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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飞仙
陆地飞仙

恳 请中纪 委彻查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队长朱炜瑜操纵的“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相关重大刑事案 件。
  《法 制晚 报》2013年12月11日报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受到社 会各 界、包括新浪、网易、新华网、和讯网等的各大网站转载和广泛关注,为什么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犯罪分 子竟然还逍 遥 法 外呢?因为有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做保护伞,此案又是团 伙作案,主 谋就是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他宣称“在上 海滩与浙江省境内没有他摆不平的事,事实上果真如此。

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利 用公职权把一个团 伙诈骗3个多亿的案子立案近一年,一不查陆雪艳银 行账户,二 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 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 件。公然宣称:“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一、诈骗团 伙和保护伞的基本情况
朱炜瑜,男,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2012年3月份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 曾对外炫耀“自己在上 海有八套房子不缺 钱”!

王朝良,男,1963年生,浙江东阳人,陆欢莺丈夫、陆雪艳妹 夫,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 伙主 谋。
陆欢莺,女,1965年生,浙江东阳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诈骗团 伙主 谋。
陆雪艳,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1⑨85年移居香 港,[香 港居民身 份 证号:K250202(A)],[回乡证号码:H0907165100],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简称“佳尼特上 海”)法定代 表人,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 伙主 谋。

二、蓄谋已久的诈骗案
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 伙通 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 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 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 售公 司以及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 民币。
为杜绝日后“九家企业”从“佳尼特上 海”追讨转让款。2009年5月10日,王朝良指使和调动自己的亲妹 夫王晓荣做担保人,伪 造了《房产转让协议》,假冒“宁波浦瑞特公 司”名义私刻公章与佳尼特上 海签订了虚假合同(证据:伪 造的《房产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为王朝良等人将 “佳尼特上 海” 价值1.26亿人 民币的房产,以2000万的跳楼价卖给“宁波浦瑞特”。
2010年5月18日通 过权益人的举报闵行公 安机 关立案侦 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 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 司全部当事人,亦均称不知收 购“佳尼特上 海”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 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 露 出“宁波浦瑞特”公 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多名当事人的笔录)。事发后王朝良曾找时任闵行经侦副支队长的朱炜瑜帮助撤销此案。
  
三、朱炜瑜阻挠立案,为陆雪艳携款潜逃通风报信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 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后,此案转到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浦瑞特塑胶于2012年2月20日闵行分 局报案,当时朱炜瑜是分管的副支队长,九家企业一同涉案金额3.2475亿 元,案情事实清楚,主管分 局 长和支队长,办案警 官都签字同意立案,唯有朱炜瑜不同意立案和签字,理由为不了解案情。共同开 会讨论,唯有他不了解案情。事后王朝良说:朱支队长还是很够朋友的,分 局 长都签字了,就他不签字。最后,朱炜瑜确实没有在立案意见书上签字。
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是2月13日报案的案 件立案,认为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证据:立案告知书)。当日上午立案后,朱炜瑜立即联 系王朝良,告知已立案等一系列的案 件进展,王朝良中午就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 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 查,并说“找我要到北 京海军办手续”。
海军大校王朝良还使用其他军人的证 件为陆雪艳办 理了号码为15599005555的手 机号,供陆雪艳使用,陆雪艳请假离开帮 教地以及非法出境均是通 过王朝良向派 出 所作的缓报、瞒报等关系运作,陆雪艳从未去过监 管的派 出 所,她实际处于缓刑期间帮 教失控状态。其实,缓刑期间,脱离派 出 所监 管,按规定是要收 监的。但是王朝良等人早已帮她摆平了这一切。

四、立案近一年不查,荒唐撤案的经过
2012年3月,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上 位后朱炜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也正如王朝良对陆欢莺、陆雪艳等人所说:“闵行经侦朱队长是个办事的人,有他在那你们都不用担心,这个案子一定会帮忙撤掉的”。
对于这样一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巨大、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涉案金额三个多亿、牵扯到九家公 司具有相当社 会影响力的刑事案 件,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朱炜瑜队长胆大妄为立案后久拖不办,一不查陆雪艳银 行账户,二 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 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 件。
  2012年4月13日,上 海复旦大学、华东政 法大学、上 海交通大学、上 海政 法 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 海法 学界知名刑法 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 家法 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 售公 司和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将《专 家法 律意见书》呈给上 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 律责任(证据:法 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 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 律作用”。
  在受害方九家企业离开的路上,闵行经侦副队长打电 话给受害方的律师说:“经请示,领 导说八家公 司的报案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 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的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 案是不给。
一边是谎称没有立案以欺 骗受害方九家企业,一边是利 用浦瑞特塑胶公 司撤案做幌子违法撤案,不发《撤销案 件决定书》,致使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 伙至今逍 遥 法 外。
【艰难的维 权路】
2013年1月24日,上 海黄浦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 海市嘉定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 法 学院教授、上 海社 会科学院、上 海政 法 学院法 学教授等了9位法 律专 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 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 立,应立案侦 查(证据:《法 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 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 制的境 外公 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 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 售公 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 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 售公 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 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 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 过低 价出卖佳尼特上 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 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 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 售公 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 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 造居民身 份 证 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 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 售公 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 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 过其控 制的境 外公 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监 督立案失公 正】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提起申 诉,要求监 督立案。但闵行检 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 查意见通知书》)”。
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 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 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请问检 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 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 伙逃脱罪责。

【上 海市闵行区法 院和市一中院刑庭都认定是公 诉案】
由于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 司和浦瑞特塑胶公 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 件向上 海市闵行人 民法 院申请立案,经法 院审 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1。
   2013年11月6日,受害方两家公 司接到闵行法 院通知,说去有事要谈:“法 官明确此案不属于自诉案 件的受理范围,希望我们撤回案 件。如果不撤案,法 院将驳回起诉”。2013年11月27日,法 院通知受害方两家公 司领 取了刑事裁定书,驳回了自诉案 件的诉 讼请求(证据:闵行区法 院的《刑事裁定书》2份)。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 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 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 查案 件,是国 家公 诉案 件”。2013年12月23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 件的诉 讼请求(证据:上 海一中院的《刑事裁定书》2份)。
任何一个懂得 法 理的法 律人 士都会认定这是公 诉案 件,所以法 院要求撤销自诉,或驳回自诉,是法 院的正常程序。
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朱炜瑜利 用手中的权 利和关系,致使受害方报案立案后又给予撤案,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立案监 督也是草草了事,与事实不符,失去了立案监 督的职责,通 过法 院自诉又被驳回,至此受害方九家公 司彻底陷入绝境,几年来,通 过正常途径向相关的各部门反映情况, 都无功而返,投诉无门,得不到应有的公力救助。
受害方九家公 司期盼着民众所信任的中纪 委能够来调 查此案,以还司法之公 正,社 会之公 道,受害方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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