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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允斌之父--一位八旬老人新年第一天的求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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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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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飞仙
陆地飞仙

   惊天冤案—我儿子梁允斌集资一案曾轰动整个贵州乃至全国。我是梁允斌的父亲梁善钧,现年78岁,作为一位八旬老人对案件的质疑和求助一直没有停止。今天,是2014年1月1日,新年开始的第一天,本该合家欢乐庆祝2014新年的到来,我却因为儿子的惊天冤案造成家庭支离破碎,不仅儿子、儿媳双双蒙冤入狱,连女儿女婿也受此案不明不白的牵连入狱造成公司破产!本该儿女团坐,安享晚年的我,现在家中除了与我年纪相仿的老伴相依为命,身边已没有一个亲人。在新年的第一天,我通过网络媒体向上级领导及社会呼救,真诚希望我的求救和求助能够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希望大家倾听一下我这个无助八旬老人的心声和哭诉!
   一、梁允斌集资诈骗罪不成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才去虚假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然而,本案的实事是:1、对于大方陶瓷基地投资所需的30亿元资金问题,仅靠梁允斌个人是拿不出来的,因此大方县政府同意“配合贵广公司做好佛山陶瓷工业企业的‘二次招商’”,并签有相关合同,政府下有相关文件。由梁允斌担任法人代表的两家开发公司,专司大方陶瓷基地相关事宜,开展矿权设置等相关工作。按照大方县政府当时的规划,贵广公司需根据探明的资源储量,核实配置项目生产规模,完成迁建备案后,两年内达到建设规模。2009年11月29日,大方陶瓷基地奠基仪式由贵州省级、毕节地区以及大方县等三级政府的主导下,在雨冲乡隆重举行,贵州多名政要亲临主持,因此,梁允斌的行为不属个人行为,而属政府和公司行为。2、贵广公司与投资者均签有投资协议书,让投资者以入股的方式为贵广公司募资。贵广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显示,投资者不参与贵广公司及大方陶瓷基地的管理运营、不享受项目股份,只享受投资入股项目的分红。3、贵广公司以公司股权及项目资产(项目有地方政府批文的土地使用证明等合法文件)作为担保,确保为投资者分红返还本金,且投资者可自由提前退出。4、梁允斌募集到的资金,98%以上用于支付投资者分红和提成以及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并非法院所称的投入大方陶瓷基地仅为738.5万元。5、众多投资者至今也不认同自己是“受骗”。一些受访投资者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大方当地政府不停止陶瓷基地项目,肯定不会出现现在这种局面。这充分表明梁允斌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显然集资诈骗罪不成立。
   二、法庭对案件的举证不符合事实
   侦查期间和庭审中梁允斌都提及许多对他有利的事实,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置之不理,既不否认也不承认,一味回避,不做正面回答。
    既然贵广公司与大方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是真实的,法院和大方县政府也不否认,而梁允斌等人被法院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宪法》规定,违法必究,那为什么所有涉案的政府官员无一获刑?且染指此项目的主要官员全部升迁?
  3、如果梁允斌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么从贵广公司与大方县签订的投资协议到此项目的各种政府批文,再到政府官员派驻该项目的领导小组,再到政府官员的动员、摇旗呐喊助威及参与,足以证明涉足该项目的官员均已构成渎职罪。但为何他们却无一人被判罪。反而全部升官了?
 三、办案程序违法
   1、没有原告。此案是没有原告的案件,没有投资人报案。只因地方高官看到项目有利可图,想据为己有,让梁允斌退出项目未遂,得罪地方高官而导致高官的一句话就定了集资诈骗罪。
   2、超期羁押。上诉人梁允斌于2009年11月11日被采取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0日被提起公诉。2011年7月27日收到《起诉书》,2011年8月17日一审开庭,2011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由此可见,案卷在一审法院的时间至少有300天以上,因而超期羁押超过225天以上。另一方面,从送达《起诉书》后到再开庭审理,才有20天的时间,《起诉书》附页表明,案卷总共有83册,上诉人的辩护人每天至少要阅读4册以上的卷宗。辩护人又不是神仙,岂能够做到过目不忘?上诉人实在不明白,一审法院为什么一方面延长案卷积压在法院的时间,一方面又缩短辩护人的阅卷和准备时间?甚至连辩护人提出给予合理的阅卷时间的要求都得不到准许。在一审法院都超期羁押了那么长时间,在辩护人阅卷时间上,怎么又迫不及待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审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根据法律的规定,一审的审限只有两个半月,然而,一审法院居然敢于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上诉人有理由相信,一审法院在程序上都不能做到秉公办案,更不可能指望其在实体上做到公正断案了。特别需要提及的是,从刑拘到一审开庭的21个月里,上诉人看到的事实是:本案的案件来源,原来是毕节地区行署主要领导交办的;本案的定性,原来是先入为主的;《刑事诉讼法》特别要求公、检、法相互制约,原来三家是流水作业,其法律规定原来是形同虚设的。
   3、管辖地存在问题。梁允斌户籍在广东,公司注册地在贵阳,此案毕节没有管辖权。而法律明确规定,非法办案则判决无效。
   4.此案严重受到行政干扰。在贵州高院二审审理的过程中,二审法官没有对一审的卷宗进行认真审阅,更没有再进行调查取证,只是与梁允斌单独谈话45分钟就宣布维持死缓原判,这种极其形式主义的断案,难道不是事先由个别政府官员决定过的吗?
   五、法律专家对此案的观点
   1、梁允斌的代理律师顾先平在庭审中表示,梁允斌在主观上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没有使用集资诈骗的方法募集资金,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顾先平表示,向投资户返还“红利”和提成,就是返还集资款的过程。支付贵广公司招商部的提成款,就是为融资而必须付出成本的过程。此外,项目工程施工投资、单位购车、“一指汇”项目支出、社会活动费、受让股权等都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支出。顾先平认为,贵广公司不存在“集资后(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行为,也没有发生“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2、有法律界人士称,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梁允斌死缓确实存在争议,以法院列举的证据难以认定梁允斌犯有非法集资诈骗罪。
   3、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疑难案件中心主任研究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认为,指控梁允斌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4、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朝平看来,梁允斌自己没有经济实力,仅靠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在政府干预下导致资金链断裂,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他表示,梁允斌是否犯罪,若犯罪又构成何罪,值得细究。但根据现有证据,其难以构成集资诈骗罪。针对法院的判决,时代周报记者数次致电毕节中院和贵州高院希望采访,未获回应。
    综上所述我儿子由企业的正常集资募股经营,却被无缘无故由政府行为判定死缓,遭受的绝对是惊天冤案!望广大有良知的各界好心人支持呼吁!
六、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和对未来的期许
    我怎么也想不到我的儿子梁允斌不远千里从广东到贵州投资兴业而被判处死缓,毕节中院和贵州高院由于对我儿子梁允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判决,导致我的儿媳、女儿等近亲人均获刑入狱。现在家中只剩下本人夫妇和比我大10岁的哥哥、嫂子。一直以来,我们四个老人(合计超300岁)的生活全靠梁允斌兄妹的赡养和照顾,孩子们出事后,我们四个老人的生活无人照顾,只能靠亲朋好友和街坊的零碎资助度日。生活上的艰辛,再加上精神上的折磨,让我们这四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感到绝望。然而,支撑我们坚持活下去的精神支柱是:我们始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个别徇私枉法者最终会遭到法律的制裁,更相信我们的有生之年一定能看到法律还我儿子一个公道!
天作孽尚可恕,人作孽不可活----这是人间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我们期盼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坚信,有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我们就有希望!
   
                  梁允斌的父亲梁善钧敬呈
                   2014年1月1日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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