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中纪委彻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队长朱炜瑜操纵的“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相关重大刑事案件。
《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1日报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受到社会各界、包括新浪、网易、新华网、和讯网等的各大网站转载和广泛关注,为什么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犯罪分子竟然还逍遥法外呢?因为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做保护伞,此案又是团伙作案,主谋就是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他宣称“在上海滩与浙江省境内没有他摆不平的事,事实上果真如此。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利用公职权把一个团伙诈骗3个多亿的案子立案近一年,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公然宣称:“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一、诈骗团伙和保护伞的基本情况
朱炜瑜,男,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2012年3月份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 曾对外炫耀“自己在上海有八套房子不缺钱”!
王朝良,男,1963年生,浙江东阳人,陆欢莺丈夫、陆雪艳妹夫,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伙主谋。
陆欢莺,女,1965年生,浙江东阳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诈骗团伙主谋。
陆雪艳,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1985年移居香港,[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250202(A)],[回乡证号码:H0907165100],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佳尼特上海”)法定代表人,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伙主谋。
二、蓄谋已久的诈骗案
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通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售公司以及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民币。
为杜绝日后“九家企业”从“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2009年5月10日,王朝良指使和调动自己的亲妹夫王晓荣做担保人,伪造了《房产转让协议》,假冒“宁波浦瑞特公司”名义私刻公章与佳尼特上海签订了虚假合同(证据: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为王朝良等人将 “佳尼特上海” 价值1.26亿人民币的房产,以2000万的跳楼价卖给“宁波浦瑞特”。
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陆欢莺在江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笔录》),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在场的情况下,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
2009年5月25日又伪造出一份《价款变更函》(证据:伪造的《价款变更函》),内容是“佳尼特上海”违约,不同意2000万卖掉,而是变更为2500万卖掉房产,拟转移“佳尼特上海”的资产,为本次诈骗做准备。
2010年4月15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事后,王朝良讲:“我妹夫一分钱担保也没有出,照样把佳尼特厂房冻结了。”并用判决的形式彻底的将房产转移,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闵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亦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上海”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多名当事人的笔录)。事发后王朝良曾找时任闵行经侦副支队长的朱炜瑜帮助撤销此案。
三、朱炜瑜阻挠立案,为陆雪艳携款潜逃通风报信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后,此案转到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浦瑞特塑胶于2012年2月20日闵行分局报案,当时朱炜瑜是分管的副支队长,九家企业一同涉案金额3.2475亿元,案情事实清楚,主管分局长和支队长,办案警官都签字同意立案,唯有朱炜瑜不同意立案和签字,理由为不了解案情。共同开会讨论,唯有他不了解案情。事后王朝良说:朱支队长还是很够朋友的,分局长都签字了,就他不签字。最后,朱炜瑜确实没有在立案意见书上签字。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是2月13日报案的案件立案,认为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证据:立案告知书)。当日上午立案后,朱炜瑜立即联系王朝良,告知已立案等一系列的案件进展,王朝良中午就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查,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海军大校王朝良还使用其他军人的证件为陆雪艳办理了号码为15599005555的手机号,供陆雪艳使用,陆雪艳请假离开帮教地以及非法出境均是通过王朝良向派出所作的缓报、瞒报等关系运作,陆雪艳从未去过监管的派出所,她实际处于缓刑期间帮教失控状态。其实,缓刑期间,脱离派出所监管,按规定是要收监的。但是王朝良等人早已帮她摆平了这一切。
四、立案近一年不查,荒唐撤案的经过
2012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上位后朱炜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也正如王朝良对陆欢莺、陆雪艳等人所说:“闵行经侦朱队长是个办事的人,有他在那你们都不用担心,这个案子一定会帮忙撤掉的”。
对于这样一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巨大、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涉案金额三个多亿、牵扯到九家公司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朱炜瑜队长胆大妄为立案后久拖不办,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给上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证据:法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在立案314天后,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件决定书》),经闵行经侦副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是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
此外口头答受害方九家企业:“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欺诈式的办案。
当时受害方九家企业立即提出质疑:立案告知书写的很清楚“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在受害方九家企业离开的路上,闵行经侦副队长打电话给受害方的律师说:“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的报案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的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
一边是谎称没有立案以欺骗受害方九家企业,一边是利用浦瑞特塑胶公司撤案做幌子违法撤案,不发《撤销案件决定书》,致使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至今逍遥法外。
敢问堂堂国家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朱炜瑜竟然对诈骗团伙言听计从,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只手遮天,其背后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和目无法纪的内幕交易,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是否从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中获得肮脏的利益。
【艰难的维权路】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价出卖佳尼特上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失公正】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请问检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逃脱罪责。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和市一中院刑庭都认定是公诉案】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1。
经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方知情者透露: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当时陆雪艳因为办理假身份证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身在狱中的陆雪艳态度坚决:“不会配合案件审理,并且拒不付款,很多人都会帮自己,自己决不会再坐牢的”。
2013年11月6日,受害方两家公司接到闵行法院通知,说去有事要谈:“法官明确此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希望我们撤回案件。如果不撤案,法院将驳回起诉”。2013年11月27日,法院通知受害方两家公司领取了刑事裁定书,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闵行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份)。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上海一中院的《刑事裁定书》2份)。
任何一个懂得法理的法律人士都会认定这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要求撤销自诉,或驳回自诉,是法院的正常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朱炜瑜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关系,致使受害方报案立案后又给予撤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也是草草了事,与事实不符,失去了立案监督的职责,通过法院自诉又被驳回,至此受害方九家公司彻底陷入绝境,几年来,通过正常途径向相关的各部门反映情况, 都无功而返,投诉无门,得不到应有的公力救助。
受害方九家公司期盼着民众所信任的中纪委能够来调查此案,以还司法之公正,社会之公道,受害方之公平。
《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1日报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受到社会各界、包括新浪、网易、新华网、和讯网等的各大网站转载和广泛关注,为什么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犯罪分子竟然还逍遥法外呢?因为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做保护伞,此案又是团伙作案,主谋就是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他宣称“在上海滩与浙江省境内没有他摆不平的事,事实上果真如此。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利用公职权把一个团伙诈骗3个多亿的案子立案近一年,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公然宣称:“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一、诈骗团伙和保护伞的基本情况
朱炜瑜,男,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2012年3月份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 曾对外炫耀“自己在上海有八套房子不缺钱”!
王朝良,男,1963年生,浙江东阳人,陆欢莺丈夫、陆雪艳妹夫,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伙主谋。
陆欢莺,女,1965年生,浙江东阳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诈骗团伙主谋。
陆雪艳,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1985年移居香港,[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250202(A)],[回乡证号码:H0907165100],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佳尼特上海”)法定代表人,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伙主谋。
二、蓄谋已久的诈骗案
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通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售公司以及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民币。
为杜绝日后“九家企业”从“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2009年5月10日,王朝良指使和调动自己的亲妹夫王晓荣做担保人,伪造了《房产转让协议》,假冒“宁波浦瑞特公司”名义私刻公章与佳尼特上海签订了虚假合同(证据: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为王朝良等人将 “佳尼特上海” 价值1.26亿人民币的房产,以2000万的跳楼价卖给“宁波浦瑞特”。
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陆欢莺在江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笔录》),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在场的情况下,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
2009年5月25日又伪造出一份《价款变更函》(证据:伪造的《价款变更函》),内容是“佳尼特上海”违约,不同意2000万卖掉,而是变更为2500万卖掉房产,拟转移“佳尼特上海”的资产,为本次诈骗做准备。
2010年4月15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事后,王朝良讲:“我妹夫一分钱担保也没有出,照样把佳尼特厂房冻结了。”并用判决的形式彻底的将房产转移,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闵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亦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上海”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多名当事人的笔录)。事发后王朝良曾找时任闵行经侦副支队长的朱炜瑜帮助撤销此案。
三、朱炜瑜阻挠立案,为陆雪艳携款潜逃通风报信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后,此案转到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浦瑞特塑胶于2012年2月20日闵行分局报案,当时朱炜瑜是分管的副支队长,九家企业一同涉案金额3.2475亿元,案情事实清楚,主管分局长和支队长,办案警官都签字同意立案,唯有朱炜瑜不同意立案和签字,理由为不了解案情。共同开会讨论,唯有他不了解案情。事后王朝良说:朱支队长还是很够朋友的,分局长都签字了,就他不签字。最后,朱炜瑜确实没有在立案意见书上签字。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是2月13日报案的案件立案,认为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证据:立案告知书)。当日上午立案后,朱炜瑜立即联系王朝良,告知已立案等一系列的案件进展,王朝良中午就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查,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海军大校王朝良还使用其他军人的证件为陆雪艳办理了号码为15599005555的手机号,供陆雪艳使用,陆雪艳请假离开帮教地以及非法出境均是通过王朝良向派出所作的缓报、瞒报等关系运作,陆雪艳从未去过监管的派出所,她实际处于缓刑期间帮教失控状态。其实,缓刑期间,脱离派出所监管,按规定是要收监的。但是王朝良等人早已帮她摆平了这一切。
四、立案近一年不查,荒唐撤案的经过
2012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上位后朱炜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也正如王朝良对陆欢莺、陆雪艳等人所说:“闵行经侦朱队长是个办事的人,有他在那你们都不用担心,这个案子一定会帮忙撤掉的”。
对于这样一起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巨大、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涉案金额三个多亿、牵扯到九家公司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朱炜瑜队长胆大妄为立案后久拖不办,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给上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证据:法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在立案314天后,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件决定书》),经闵行经侦副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是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
此外口头答受害方九家企业:“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欺诈式的办案。
当时受害方九家企业立即提出质疑:立案告知书写的很清楚“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在受害方九家企业离开的路上,闵行经侦副队长打电话给受害方的律师说:“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的报案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的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
一边是谎称没有立案以欺骗受害方九家企业,一边是利用浦瑞特塑胶公司撤案做幌子违法撤案,不发《撤销案件决定书》,致使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至今逍遥法外。
敢问堂堂国家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朱炜瑜竟然对诈骗团伙言听计从,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只手遮天,其背后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和目无法纪的内幕交易,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是否从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中获得肮脏的利益。
【艰难的维权路】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价出卖佳尼特上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失公正】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请问检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逃脱罪责。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和市一中院刑庭都认定是公诉案】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1。
经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方知情者透露: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当时陆雪艳因为办理假身份证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身在狱中的陆雪艳态度坚决:“不会配合案件审理,并且拒不付款,很多人都会帮自己,自己决不会再坐牢的”。
2013年11月6日,受害方两家公司接到闵行法院通知,说去有事要谈:“法官明确此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希望我们撤回案件。如果不撤案,法院将驳回起诉”。2013年11月27日,法院通知受害方两家公司领取了刑事裁定书,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闵行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份)。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上海一中院的《刑事裁定书》2份)。
任何一个懂得法理的法律人士都会认定这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要求撤销自诉,或驳回自诉,是法院的正常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朱炜瑜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关系,致使受害方报案立案后又给予撤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也是草草了事,与事实不符,失去了立案监督的职责,通过法院自诉又被驳回,至此受害方九家公司彻底陷入绝境,几年来,通过正常途径向相关的各部门反映情况, 都无功而返,投诉无门,得不到应有的公力救助。
受害方九家公司期盼着民众所信任的中纪委能够来调查此案,以还司法之公正,社会之公道,受害方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