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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成为掠夺农民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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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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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机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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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枫田镇松田村第5、6、7村民小组所有的山场违法被夺调查
江西省安福县枫田镇松田村第5、6、7小组向记者投诉,其村民因其世代所有的山场“东阳峰”被政府无端掠去,2013年12月2日,为捍卫自己土地权益阻止江西宏盛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炸山采石,被政府定性以签订补偿协议继而违法闹事,当地公齤安机关行政拘留两个在现场手机拍照的村民(手机也被收缴摔坏)。政府搞城市开发,向农民挣抢土地,这已不是新闻,但同农民争夺山场确实少见。记者带着这样的兴趣实地调查采访。
记者来到三村小组采访。这些生性淳朴的农民,面色凝重如数家珍似得展示了他们是“东阳峰”及其林木真正所有人的材料:安福县山林权所有执照【安林字第13895号】、江西省安福县山林所有权证存根【(福)林证字第08118号】、江西省安福县自留山使用证存根【(福)留证字第23488-23500号、第23502-23535号 】(共47份)、安福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决定)【安府山纠办(1988)31号】、安福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松田村委会签订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这些材料,也是他们向县政府、当地各级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的证据资料。
这些农民告诉记者,江西宏盛玉华水泥有限公司前身是江西吉安地区水泥厂(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现在改制为一家民营企业。当时他们是响应党的号召,让水泥厂在他们所属的土地上扎根,开采他们山场的石灰石。想不到现在,这个水泥厂得陇望蜀,其他山场采竭后又盯上了“东阳峰”,2009年10月向安福县政府专文申请,就矿区土地使用权事宜请求政府出面协调。而县政府皆因水泥厂是一家利税大户,在水泥厂除采矿许可证外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在安福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决定)【安府山纠办(1988)31号】明确认定“东阳峰”是他们几个村小组所有的情况下,作出了令人咂舌的安府处字【2010】3号处理决定书确认归国有,交水泥厂使用,山上林权归水泥厂所有。就那么一纸公文就将农村集体所有山场圈走,山上林木一下子成了水泥厂的东西了。水泥厂的老板们指挥那么多人抓紧生产赚钱,哪里会去上山植树造林,干这样出力不见成效的事情!
他们立即到县政府请愿,县长表示政府自己不好更正自己错误,要求他们走法律途径更正。然而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却被驳回, 2010年5月17日只得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县政府作出的安府处字【2010】3号处理决定书违法,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县政府遂上诉,吉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而安福县政府明明知道,《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了作出《关于“东阳峰”山场林权属的处理决定书》(安府处字(2012)1号),将“东阳峰”山场瓜分三大块,一半归国有,另一半由该三个村民小组与枫田镇高步村平分,由政府独占,变更三家所有。
他们再次复议被驳回后, 2012年6月依法起诉。这次,江西宏盛玉华水泥有限公司为获得该山场使用权,出资雇请高步村参与法院庭审。安福法院在县政府以及水泥厂没有任何涉诉山场权属证据,并且该三村小组权证齐全以及安福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决定)【安府山纠办(1988)31号】明确该三村小组为“东阳峰”所有人的情况下,作出的(2012)安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维持安福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安府处字(2012)1号)。同年12月12日上诉。上诉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之后水泥厂自知理亏(因调处土地使用权问题,致使农民失地),通过镇政府管道主动提出向三村小组补偿50万元,他们不接受,要求先行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然而,2013年 11月,松田村支部书记未经三村小组同意,背地与水泥厂签订所谓的补偿协议。村民得知这个情况后,群情激奋要求抗争到底,由此发生12月2日的事情。
记者听了村民的介绍,再查阅他们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无论是65年“四固定”时期发放的山权证,还是83年“三定”时期发放的山权证,都清楚显示现在的松田村第5、6、7小组就是“东阳峰”共同所有人。况且1988年就“东阳峰”权属问题,安福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都作出决定认定该山场为该三村小组所有,而现在县政府时隔20余年,却推齤翻自己的所作出的决定,如此行为是在令人难以理解。
有关法律人士听记者介绍后,认为安福县政府在这个事情上存在诸多不当之处:一、《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清楚表明“东阳峰”就应该是农民所有。安福县政府没有法定征收事由,仅水泥厂土地使用调处申请就将农民土地划归国有,没有法律根据。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没有规定或授权,政府就不得实施。安福县政府以水泥厂生产使用为由,征收“东阳峰”没有法律依据。三、安福县政府【2010】3号处理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也与其二十年前作出的“东阳峰”权属调处决定相矛盾。四、行政诉讼,作为被告安福县政府对于自己决定正当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安福县政府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长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是选举产生而非任何组织或个人任命。本案村支部书记相关行为为无效行为,不能对第5、6、7村小组产生拘束力。
几天采访,有种声音实在令人心情沉重:作为人民政府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而不能唯利是图,为了所谓的税利牺牲农民利益。人民法院不能畏于权势,违良裁判,成为政府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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