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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伪造裁定书致当事人房产被错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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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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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机真人
神机真人

伪造裁定书法官系福建省建瓯市法官
当事人几百万房产被错误拍卖
当地检察院称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追究
公正审案,根据事实及法律做出判决或者裁定,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本职要求。然而个别法官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曲解法律,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甚至私自制作判决文书,由此给案件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福建省建瓯市商人曹先生就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曹先生与中国工商银行建瓯市支行(以下简称建瓯工行)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12年前,建瓯市法院法官叶小永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制作裁定书,凭借该裁定书,他人以17万元价格将曹先生当时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办理了过户,过户后,房管部门电脑系统仍然显示房产所有人,七八年来,曹先生仍然蒙在鼓中,直到2011年12月份,曹先生才得知房产早在2005年就被办理了过户。经过近两年的申诉,目前,曹先生仍然没有追回自己的房产。
建瓯市检察院已证实,叶小永行为构成滥用职权,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遂不对叶小永立案审查,而曹先生则认为,叶小永构成枉法裁判罪,没有过追诉时效,应当立案侦查,为此,其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无力还贷款被判用房屋抵债
2013年11月8日上午,在建瓯市法院内,一场案件听证会如期举行。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曹先生参加听证会。这次听证会重点是对曹先生与建瓯支行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进行听证,以决定是否撤销2000年5月份作出的裁定书。经过近4个小时的讨论,在没有取得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听证会宣告结束。曹先生被告知等候听证会的讨论结果,这已是曹先生为追回房产所做的一系列努力之一,从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执行和拍卖,曹先生已经坚持申诉了两年多。而这一切还要源于十几年前他和建瓯支行之间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曹先生是建瓯市著名的企业家,经营着自己的服装生意,积累了雄厚的资产和家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曹先生经营的建瓯市服装工业公司向工商银行建瓯支行贷款,但由于生意不景气,这些贷款并没能按期归还。1997年,工行建瓯支行向建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1997年12月10日,建瓯市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曹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4万余元,曹先生以建瓯市七里街140号房屋承担连带责任。这栋房屋占地面积369.7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在1995年,这栋房屋的评估价值就超过一百万。判决作出后,曹先生暂时无力偿还,1998年2月,工行方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5月26日,建瓯法院作出了(1997)瓯经初执字第315-2号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曹先生位于七里街140号的房屋经福建武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其价值为46万余元。建瓯法院于2000年3月28日委托福建省拍卖行公开拍卖,无人竞买。建瓯支行同意用这个房产抵偿债务。扣除各类费用,实际可以抵偿债务30余万元。因此裁定将这套房屋抵偿给工行建瓯支行,抵偿债务30.2万余元。
执行裁定书程序存疑点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裁定书,曹先生感到了不解。按照当时法律规定,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然而承办法官叶小永没有直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拍卖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行是以挣取拍卖佣金为目的,与当事人利益存在冲突。评估作出后,曹先生也没有收到评估报告,十多年后才知道当时其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屋仅仅被评估46万元。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拍卖不成功,应当进行二次拍卖或降价拍卖。叶小永做出315-2号裁定书,证明福建省拍卖行的拍卖就是二次拍卖或降价拍卖,那么在此之前应该还进行过拍卖。但315-2号裁定书的执行案卷显示,在执行过程中,该院确实启动了拍卖程序,但该院1999年6月14日、8月23日出具的两次汇报文件均称,由于案件事关重大,法院虽然启动了拍卖程序,但决定暂时停止拍卖。这些资料显示,在所谓的福建省拍卖行的拍卖之前,曹先生的这套房产并没有实际举行拍卖。
由此可以看出,首次拍卖都未进行,福建省拍卖行就进行了二次拍卖,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在二次拍卖有问题或存在疑义,执行法官就做出了执行裁定书,用曹先生的房产来抵偿所欠的债务。但曹先生没有想到,一份存疑的裁定书的问题还没搞清楚,另一份裁定书的下达直接剥夺了他的房产。
人被关押房屋已被过户
2001年,由于被当地公齤安机关怀疑涉嫌经济诈骗,曹先生被关进看守所近1年,但经审查,曹先生与经济诈骗无关,在被关押1年后,曹先生被释放。曹先生回忆,在被关押期间,叶小永仍然多次到看守所,和他就与建瓯工行官司的执行问题进行谈话。曹先生明确表示,承办法官向其送达了2号裁定书但是没有交付裁定书,告知其在看守所里面是不能持有裁定书,另外还告知:房屋先腾退出来进行出租,租金用来偿还银行利息,房屋仍然是曹先生的。基于对法官信任,曹先生同意先腾退房屋。曹先生表示恢复自由后,其每年都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信息,十多年来年年如此,房管部门的电脑系统中也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曹先生,为此,曹先生十分感谢承办法官叶小永,这种状况直到2011年12月才发生了变化。
然而就在曹先生被关押期间,叶小永法官又于2001年11月做出了(1997)瓯经初执字第315-3号裁定书,这份裁定书称,曹先生位于七里街140号的房屋经福建省拍卖行拍卖,但无人购买。工行建瓯支行要求降价拍卖,经南平市拍卖行拍卖,以17万元的价格由黄小玲拍得。为此,依法裁定曹先生的这栋房产归黄小玲所有,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房产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这份裁定书,曹先生的房屋已属于黄小玲,而曹先生当时尚在看守所被关押。他对这些情况毫不知情。从看守所出来后的多年中,尽管其每年都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信息,也从没有听说过这个所谓的3号裁定书。虽然对于第315-2号裁定书存在很大的质疑,但由于房屋还在自己手里,曹先生也就没有过多关注这套房屋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12月,此时距离第315-2号裁定书做出已经过去了11年多。
2011年7月8日,由于生意上的需要,曹先生到建瓯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自己,该中心还出具证明称,截至2011年7月8日,曹先生的这套房屋未在该中心办理抵押、交易登记。然而到了2011年12月,他再去查询,才发现位于七里街140号的房产早已变更到别人名下,这个情况让他措手不及。经过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了解,曹先生得知,该中心是根据建瓯法院的315-3号裁定书做的变更。早在2005年,这栋房屋就已经变更到黄小玲的名下。也就是说,在2011年12月之前,虽然房屋早已属于黄小玲,但查询结果仍然是属于曹先生。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目前还不得而知。
曹先生随后又从建瓯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获得了自己房屋过户的其他材料。在本次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除了建瓯法院的315-3号裁定书,黄小玲在办理过户时,还出示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申请表,上面均有曹先生的签字,签订时间为2005年3月。但曹先生明确指出,他从来没有和黄小玲进行过这些交易,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签的,是他人假冒他签字。
而与315-3号裁定书连在一起的,还有曹先生房产被拍卖的确认书,上面的竞买人正是黄小玲,但由其丈夫曾建华代签,拍卖时间是2001年9月份。曹先生说,对于这个拍卖,他也不清楚究竟是怎么进行的,因为当时他尚在看守所内。
法官伪造裁定书致房产被转卖
由于强烈质疑315-3号裁定书,曹先生开始了申诉。他多次来到建瓯法院,要求查阅自己所涉及的与工行建瓯支行的案件的详细案卷。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曹先生最终发现了一个让他不可思议的情况,315-3号裁定书在案卷和档案中无法查到。按照规定,只要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做出的裁定和判决,肯定可以查询到相关记录。
2012年6月25日,建瓯法院做出了(2012)瓯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315-3号裁定书确有错误,为此决定撤销315-3号裁定书。
检察院称追诉时效已过遂不立案
经过调查,今年4月15日,建瓯市检察院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叶小永确实已涉嫌滥用职权,但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予立案。由于不服这个决定,曹先生向建瓯市检察院提出了复议。
今年5月22日,建瓯市检察院再次做出决定,由于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因此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但这份决定也已将叶小永涉嫌滥用职权的情况查明并明确做了说明。建瓯市检察院查明,在工行建瓯市支行与曹先生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建瓯法院根据315-2号裁定书,已将曹先生的房产交给工行建瓯市支行,执行已告终结。但叶小永应工行建瓯市支行的请求,于2001年11月违法出具315-3号裁定书,帮助工行建瓯市支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工行建瓯市支行已于2002年12月18日核销了该笔贷款呆账,为此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近30万元。叶小永私自出具裁定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因此已过追诉时效。
曹先生说,他不能接受这个说法,法官私自做出裁定书,检察院都已经认定了,竟然以过了追诉时效就不去追惩,这无法让人信服,“这样一来法律还有没有权威,法官明明就是违法犯罪,如果不是我发现自己的房子被过户,叶小永的行为就永远会被遮掩下去。难道法官犯罪了,但发现的晚,就不去做出处罚了?”曹先生表示,他肯定会坚持申诉,一定要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曹先生位于七里街140号的房产已价值近700余万元。曹先生一再表示,叶小永从该房屋执行中获取了巨大利益,检察院也应该对其是否存在受贿行为进行调查。
曹先生的律师则表示,叶小永在作出2号裁定后又应与工行有关人员串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在没有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及院长审批情况下,就私自做出了3号裁定,不仅构成了滥用职权,也构成了枉法裁判罪。叶小永作出3号裁定是履行审判职能的行为,即构成滥用职权,而且也构成枉法裁判。而滥用职权与枉法裁判属于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关系,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即按照枉法裁判罪来追究叶小永刑事责任。枉法裁判罪追诉时效为10年,工行在2002年12月18日核销了呆账,2005年黄小玲凭借3号裁定办理了房屋过户,2011年12月申诉人曹瑞松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及反映叶小永枉法行为,不管是从2002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05年开始计算,代帐开始计算,到2011年11月,都没有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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