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和社会机制也面临重大的挑战,冤假错案,财产纠纷,投诉无门等社会矛盾日趋激烈。那么当今企业同样也会而对这些严峻的考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罗后彤案,就是一桩由财产纠纷引起的涉嫌冤假错案,虽然不是典型但意义深远。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罗后彤就(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433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502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提出异议,说这是冤假错案。记者跟随陈潮辉律师采访到了罗先生本人,深入了解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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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冤 张冠李戴
就法院判决内容,罗后彤面对律师与记者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事情。
自己当初是与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不是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把4080000元存到双方约定的银行共管,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存管业务。
而这之后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本人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存管业务;公司的流水账显示,在约定的时间内其没有4080000元在账户里,而法院错误地认定法定代表人、股东夫妻在银行的存款是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而且在约定的时间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合计也没有4080000元)。
罗又提出还有第二点冤在于自己当初是看重公司信誉与其签订合约的,法院却混淆了
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模糊了公司与个人财物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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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假 证据无效
这个案件中除了以上的两点之外,罗后彤还告诉记者这里面存在着弄虚作假。对方提供的假齤证据《电话录音》,该复制光盘是经过件剪切、修改的,从斗门区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开庭笔录》第9页关于《电话录音》的证据质证,对方没有依法提供《电话录音》的证据原件,该证据是无效的。况且本人也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是,一、二审法院都错误地支持对方的主张。
面对这些问题,陈律师告诉我们,如果对方有诚意履约,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公证)把该笔资金(4080000元)提存。或者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公司财产的话,那么公司与个人的财务就可以混同,那就没必要开公司了,如果法官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该公司如果破产了还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股东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而把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罗只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罗与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黄舟波夫妻是案外人,其行为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其实,从法理上《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不是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把4080000元存到双方约定的银行共管,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存管业务,则合同生效,否则《房地产转让合同》并未生效。
依法监督 公正自在
其实上述这些只是回答了部分关于判决问题的解释,而真正的事情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与了解。为此罗后彤面对媒体说道,有关领导机关要依法监督,珠海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处理,公正判决,不要欺负港澳台侨胞,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统战问题,会影响到珠海的经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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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澳冤假错案只是大海一粟,而从中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制的不健全,相关职能机制的不完善和不作为,所以要真正落实司法审判中的正义,科学合理建构诉讼结构,强化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及职能,才能真正还民于法律的阳光下。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罗后彤就(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433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502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提出异议,说这是冤假错案。记者跟随陈潮辉律师采访到了罗先生本人,深入了解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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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冤 张冠李戴
就法院判决内容,罗后彤面对律师与记者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事情。
自己当初是与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不是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把4080000元存到双方约定的银行共管,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存管业务。
而这之后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本人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存管业务;公司的流水账显示,在约定的时间内其没有4080000元在账户里,而法院错误地认定法定代表人、股东夫妻在银行的存款是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而且在约定的时间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合计也没有4080000元)。
罗又提出还有第二点冤在于自己当初是看重公司信誉与其签订合约的,法院却混淆了
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模糊了公司与个人财物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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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假 证据无效
这个案件中除了以上的两点之外,罗后彤还告诉记者这里面存在着弄虚作假。对方提供的假齤证据《电话录音》,该复制光盘是经过件剪切、修改的,从斗门区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开庭笔录》第9页关于《电话录音》的证据质证,对方没有依法提供《电话录音》的证据原件,该证据是无效的。况且本人也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是,一、二审法院都错误地支持对方的主张。
面对这些问题,陈律师告诉我们,如果对方有诚意履约,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公证)把该笔资金(4080000元)提存。或者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公司财产的话,那么公司与个人的财务就可以混同,那就没必要开公司了,如果法官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该公司如果破产了还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股东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而把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罗只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罗与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黄舟波夫妻是案外人,其行为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其实,从法理上《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珠海市新海林纸品有限公司(不是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把4080000元存到双方约定的银行共管,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存管业务,则合同生效,否则《房地产转让合同》并未生效。
依法监督 公正自在
其实上述这些只是回答了部分关于判决问题的解释,而真正的事情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与了解。为此罗后彤面对媒体说道,有关领导机关要依法监督,珠海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处理,公正判决,不要欺负港澳台侨胞,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统战问题,会影响到珠海的经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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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澳冤假错案只是大海一粟,而从中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制的不健全,相关职能机制的不完善和不作为,所以要真正落实司法审判中的正义,科学合理建构诉讼结构,强化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及职能,才能真正还民于法律的阳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