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陈斯荣,男,汉族,51岁,农民 ,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 身 份证号:350526196302130512,联系电话:0595-23528713
申请人: 陈廷占,男,汉族,40岁,农民,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 身 份证号:350526197307210516,联系电话:15559546355
申请人:陈文设,男,汉族,56岁,农民,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 身 份证号:350526195701160511,联系电话:13959952928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树林 该省省长
2013年5月25日,申请人在德化县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闽政地(2006)1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申请人不服该文件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承包责任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征收土地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
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村民,2006年6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土地,用于城市〈工业〉建设用地,该《批复》具有如下不合法之处,应予撤销。
一、德化县政府违法改变土地用途。
省政府《批复》,标题是《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就是说,省政府同意征收农民的农用地转为工业用途的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德化县政府明知省政府批复的土地用途是工矿用地,却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商业开发,建设城西花园,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征地报批前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然而,德化县国土部门在2006年征地报批前,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及当地被征地农民。土地用途是建工厂,建城西花园、建棚户区改造,到底啥用图至今没有建筑物,没有公示。从政府出让土地文件看是建设城西花园。2013年7月12日才开始施工动土,没有规划图、公示牌、没有公示过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德化县国土部门没有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让农户确认,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户都没有在确认表上签字。德化县国土部门更没有告知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户有听证的权利。德化县国土部门在征收农民土地中侵害了申请人及众多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三、德化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不合法。
从德化县征收土地的实际目的看,是为了建设城西花园,而城西花园是商品房开发,是商业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的唯一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征地程序,批准征地就是违法的。从德化县征地的目的是交由开发商建商品住宅,而开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建成商品房的目的不在于满足任何公共利益的需要,纯粹为企业之私利,因而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要求,从法律上讲,政府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四、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后,德化县政府没有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
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土地《批复》后,德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德化县政府没有按以上程序实施。德化县政府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也没有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更没有听取申请人及众多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为此,德化县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五、《批复》<闽政地(2006)181号>已经超过二年未用地而自动失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9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农地资源非常紧张,因而实行严格的农用地转用 和征地审批制度。“征而不用”是我国征地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德化县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虽然实施了征地行为,但长期没有用地行为。《批复》范围内土地一直由农民耕种至今,没有改变现状,依照以上规定,《批复》已经超过二年自动失效。
六、德化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强拆申请人老屋是违法行为,请求省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
如前所述,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已超过二年未用地而自动失效。2013年7月12日德化县政府组织警力、基层干部、开发商等300多人,强行将申请人的老屋拆除推倒,是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程序违法,即使申请人的房屋符合强拆条件,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德化县政府强制拆除的事实及理由后做出是否拆除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二是违法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违背中纪委、监察部、公齤安部有关规定,对这一情况,申请人将另行向公齤安部等有关部门控告。三是违法适用已失效的《批复》。
综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181号)属具体行政行为。因征地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程序违法,批而未用,违法强拆申请人房屋,诸多违法之处,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
此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陈廷占
申请人: 陈斯荣
陈文设
2013年7月18日
附:1、申请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闽政地(2006)18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3、被征用土地的现状图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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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05年丁溪村7组村民的责任耕地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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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毁坏农田动土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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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毁坏农田动土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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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05年丁溪村7组村民的责任耕地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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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工作人员毁坏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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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工作人员毁坏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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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陈斯荣,男,汉族,51岁,农民 ,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 身 份证号:350526196302130512,联系电话:0595-23528713
申请人: 陈廷占,男,汉族,40岁,农民,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 身 份证号:350526197307210516,联系电话:15559546355
申请人:陈文设,男,汉族,56岁,农民,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 身 份证号:350526195701160511,联系电话:13959952928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树林 该省省长
2013年5月25日,申请人在德化县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闽政地(2006)1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申请人不服该文件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承包责任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征收土地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
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7组村民,2006年6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土地,用于城市〈工业〉建设用地,该《批复》具有如下不合法之处,应予撤销。
一、德化县政府违法改变土地用途。
省政府《批复》,标题是《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就是说,省政府同意征收农民的农用地转为工业用途的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德化县政府明知省政府批复的土地用途是工矿用地,却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商业开发,建设城西花园,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征地报批前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然而,德化县国土部门在2006年征地报批前,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及当地被征地农民。土地用途是建工厂,建城西花园、建棚户区改造,到底啥用图至今没有建筑物,没有公示。从政府出让土地文件看是建设城西花园。2013年7月12日才开始施工动土,没有规划图、公示牌、没有公示过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德化县国土部门没有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让农户确认,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户都没有在确认表上签字。德化县国土部门更没有告知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户有听证的权利。德化县国土部门在征收农民土地中侵害了申请人及众多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三、德化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不合法。
从德化县征收土地的实际目的看,是为了建设城西花园,而城西花园是商品房开发,是商业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的唯一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征地程序,批准征地就是违法的。从德化县征地的目的是交由开发商建商品住宅,而开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建成商品房的目的不在于满足任何公共利益的需要,纯粹为企业之私利,因而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要求,从法律上讲,政府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四、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后,德化县政府没有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
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土地《批复》后,德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德化县政府没有按以上程序实施。德化县政府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也没有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更没有听取申请人及众多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为此,德化县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五、《批复》<闽政地(2006)181号>已经超过二年未用地而自动失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9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农地资源非常紧张,因而实行严格的农用地转用 和征地审批制度。“征而不用”是我国征地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德化县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虽然实施了征地行为,但长期没有用地行为。《批复》范围内土地一直由农民耕种至今,没有改变现状,依照以上规定,《批复》已经超过二年自动失效。
六、德化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强拆申请人老屋是违法行为,请求省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
如前所述,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已超过二年未用地而自动失效。2013年7月12日德化县政府组织警力、基层干部、开发商等300多人,强行将申请人的老屋拆除推倒,是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程序违法,即使申请人的房屋符合强拆条件,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德化县政府强制拆除的事实及理由后做出是否拆除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二是违法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违背中纪委、监察部、公齤安部有关规定,对这一情况,申请人将另行向公齤安部等有关部门控告。三是违法适用已失效的《批复》。
综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181号)属具体行政行为。因征地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程序违法,批而未用,违法强拆申请人房屋,诸多违法之处,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
此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陈廷占
申请人: 陈斯荣
陈文设
2013年7月18日
附:1、申请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闽政地(2006)18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3、被征用土地的现状图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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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05年丁溪村7组村民的责任耕地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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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毁坏农田动土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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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毁坏农田动土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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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05年丁溪村7组村民的责任耕地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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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工作人员毁坏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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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是2012年12月浔南路北侧西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工作人员毁坏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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