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黄程豪(别名王剑)的诈骗惯犯,施展空空妙手,轻松骗取600万元承兑汇票。一个叫朱涛,是泰州惠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惠浦玻璃”)的实际控股人,手腕通天,为挽回损失,将部分司法机关玩转于股掌之中,虚假诉讼、报假案、伪造证据是粉墨登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湖州公齤安局应朱涛、黄程豪之所需,以故意制作错误的除权判决,在刑事立案后不予侦察等手段让温岭市光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温岭光大”)的600万不翼而飞。这其中究竟别有隐情,还是如朱涛、黄程豪所说的局子里有人?
黄程豪巧施诈骗,徐卫庆莫名中招
“惠浦玻璃”的实际控股人朱涛(身齤份证号:320825197109162132)将票据总金额为2600万通过“湖州大宝”的蔡小红将票据转售给黄程豪,黄程豪将票据转给了多家企业,其中600万元票据几经转手等价兑付给了“温岭光大”,“温岭光大”为此支付了600万的给上家,但黄程豪在收到下家转让款后没有付款给上家,“惠浦玻璃”的朱涛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为挽回损失,在2012年3月15日虚构案情,以2600万元票据遗失为由挂失,向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温岭光大”等多家企业得知票据被公示催告后,依法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柳北区人民法院在票据真实性得到朱涛确认后,本应依法终止公示催告程序,但柳北区人民法院却利用公示催告程序不能上诉的特点,故意作出错误裁定,驳回“温岭光大”等多家企业的申报,并作出票据除权判决,使得“温岭光大”及其他企业所持票据成了一张废纸,朱涛轻松取回2600万元。“温岭光大”作为无过错责任人支付了600万元,却哭诉无门,违规虚假交易导致票据被骗的朱涛轻松挽回2600万元损失,而诈骗犯黄程豪逍遥法外,轻松骗取600万元款项。
疑团重重几欲求,真相难于上青天
在这起案件中,“惠浦玻璃”是以交易的形式将票据支付给下家,并非真的遗失票据,只是由于下家蔡小红、黄程豪等人在收到票据后恶意诈骗才导致损失,“惠浦玻璃”及其实际控制人朱涛本应立即报案,告黄程豪、蔡小红一伙票据诈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惠浦玻璃”及朱涛明知自己在这一案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知道如选择报案将导致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仍能主张票据权利,从而自己可能无法从黄程豪等人处追回损失。于是选择了恶意挂失。“惠浦玻璃”及朱涛的这一行为本来并不高明,如果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能依法办案,“温岭光大”的票据权利仍可得到维护,但这时柳北区人民法院却强行以票据与申报的票据不一致为由,驳回“温岭光大”的权利申报,并做出除权判决。
在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温岭光大”向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惠浦玻璃”等单位。这时更加诡异的事情出现了,湖州公齤安局是立而不查,正当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温岭光大”诉“惠浦玻璃”票据纠纷案件审理近一年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柳北区公齤安局突然以“温岭光大”涉嫌“伪造、变造”票据背书为由立案侦查,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滥用职权对民事案件予以干涉,要求温岭市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民事案件,并将案件移送至柳北区公齤安局。明理人用脚板心都可以想象,谁会用“伪造、变造”一张没有任何价值的废纸?“伪造、变造”一张没有任何价值的废纸又何来涉嫌犯罪呢?在这里面柳州两家司法机关的行为都非常诡异,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均值得推敲。
正是有关部门通过非法办案,影响了上诉人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权利。对此有几点质疑供广大网友讨论:
1、2012年4月,“温岭光大”知晓了票据被公示催告即持真实的票据向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申报票据权利。但被柳北区法院却在确认了票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认为申报权益方提供的票据与原始票据不一致为由裁判驳回,这驳回的理由不觉得很可笑吗?
2、“惠浦玻璃”的朱涛明知票据被蔡小红骗走,为何以诈骗向湖州公齤安局报案?还以遗失提起恶意诉讼,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这样滥用司法程序浪费纳税人钱的行为在香港早犯法了,在国内宪法的漏洞下为什么可以肆虐妄为?
3、广西柳州柳北公齤安局以朱涛报案称“温岭光大”涉嫌票据伪造为由立案,柳北区公齤安局是凭什么确定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地是在柳北区的?柳北区公齤安局是否有管辖权?柳北区公齤安机关是否有滥用职权干涉民事案件审理的嫌疑?
4、湖州公齤安局在接到朱涛报案,并立案侦查后,为何立而不查,这背后是否存在某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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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黄程豪其人
黄程豪身齤份证号:331081198110267251,在湖州嘉兴等地以王剑的别名从事票据买卖。要说黄程豪其人诈骗早有前科,黄程豪一直对外自称其关系网好,局子里有人,可以帮被公齤安局看守所关押的张某办取保候审为借口。骗取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信任,诈骗走现金50万。不知道这次的票据诈骗,黄程豪从中扮演神马角色,但无论如何,赤手空拳的黄程豪能周旋于几个公司之间,在这个连环骗局之中的地位绝不简单,即使他局子里有人,但相信邪不能胜正,公齤安司法机关一定要查清此事,还法律一个尊严!
附: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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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程豪巧施诈骗,徐卫庆莫名中招
“惠浦玻璃”的实际控股人朱涛(身齤份证号:320825197109162132)将票据总金额为2600万通过“湖州大宝”的蔡小红将票据转售给黄程豪,黄程豪将票据转给了多家企业,其中600万元票据几经转手等价兑付给了“温岭光大”,“温岭光大”为此支付了600万的给上家,但黄程豪在收到下家转让款后没有付款给上家,“惠浦玻璃”的朱涛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为挽回损失,在2012年3月15日虚构案情,以2600万元票据遗失为由挂失,向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温岭光大”等多家企业得知票据被公示催告后,依法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柳北区人民法院在票据真实性得到朱涛确认后,本应依法终止公示催告程序,但柳北区人民法院却利用公示催告程序不能上诉的特点,故意作出错误裁定,驳回“温岭光大”等多家企业的申报,并作出票据除权判决,使得“温岭光大”及其他企业所持票据成了一张废纸,朱涛轻松取回2600万元。“温岭光大”作为无过错责任人支付了600万元,却哭诉无门,违规虚假交易导致票据被骗的朱涛轻松挽回2600万元损失,而诈骗犯黄程豪逍遥法外,轻松骗取600万元款项。
疑团重重几欲求,真相难于上青天
在这起案件中,“惠浦玻璃”是以交易的形式将票据支付给下家,并非真的遗失票据,只是由于下家蔡小红、黄程豪等人在收到票据后恶意诈骗才导致损失,“惠浦玻璃”及其实际控制人朱涛本应立即报案,告黄程豪、蔡小红一伙票据诈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惠浦玻璃”及朱涛明知自己在这一案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知道如选择报案将导致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仍能主张票据权利,从而自己可能无法从黄程豪等人处追回损失。于是选择了恶意挂失。“惠浦玻璃”及朱涛的这一行为本来并不高明,如果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能依法办案,“温岭光大”的票据权利仍可得到维护,但这时柳北区人民法院却强行以票据与申报的票据不一致为由,驳回“温岭光大”的权利申报,并做出除权判决。
在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温岭光大”向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惠浦玻璃”等单位。这时更加诡异的事情出现了,湖州公齤安局是立而不查,正当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温岭光大”诉“惠浦玻璃”票据纠纷案件审理近一年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柳北区公齤安局突然以“温岭光大”涉嫌“伪造、变造”票据背书为由立案侦查,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滥用职权对民事案件予以干涉,要求温岭市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民事案件,并将案件移送至柳北区公齤安局。明理人用脚板心都可以想象,谁会用“伪造、变造”一张没有任何价值的废纸?“伪造、变造”一张没有任何价值的废纸又何来涉嫌犯罪呢?在这里面柳州两家司法机关的行为都非常诡异,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均值得推敲。
正是有关部门通过非法办案,影响了上诉人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权利。对此有几点质疑供广大网友讨论:
1、2012年4月,“温岭光大”知晓了票据被公示催告即持真实的票据向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申报票据权利。但被柳北区法院却在确认了票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认为申报权益方提供的票据与原始票据不一致为由裁判驳回,这驳回的理由不觉得很可笑吗?
2、“惠浦玻璃”的朱涛明知票据被蔡小红骗走,为何以诈骗向湖州公齤安局报案?还以遗失提起恶意诉讼,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这样滥用司法程序浪费纳税人钱的行为在香港早犯法了,在国内宪法的漏洞下为什么可以肆虐妄为?
3、广西柳州柳北公齤安局以朱涛报案称“温岭光大”涉嫌票据伪造为由立案,柳北区公齤安局是凭什么确定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地是在柳北区的?柳北区公齤安局是否有管辖权?柳北区公齤安机关是否有滥用职权干涉民事案件审理的嫌疑?
4、湖州公齤安局在接到朱涛报案,并立案侦查后,为何立而不查,这背后是否存在某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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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程豪身齤份证号:331081198110267251,在湖州嘉兴等地以王剑的别名从事票据买卖。要说黄程豪其人诈骗早有前科,黄程豪一直对外自称其关系网好,局子里有人,可以帮被公齤安局看守所关押的张某办取保候审为借口。骗取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信任,诈骗走现金50万。不知道这次的票据诈骗,黄程豪从中扮演神马角色,但无论如何,赤手空拳的黄程豪能周旋于几个公司之间,在这个连环骗局之中的地位绝不简单,即使他局子里有人,但相信邪不能胜正,公齤安司法机关一定要查清此事,还法律一个尊严!
附: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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