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记者采访了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他表示,首先要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我国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在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初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随着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鉴于财政拨款有限和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对政府出资的形式可实行多样化,如预算拨款、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把提供担保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体系。进一步调动民间资金等其他资金投入担保机构,可通过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制度等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行。
其次,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担保风险。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担保作为高风险行业,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规范担保机构自身运作。按合理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担保赔付。同时拓宽业务范围,探索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业务领域的担保合作,做大做强担保业务,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议建立担保风险政府适当补偿制度。由政府设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利用担保的放大效应引导银行资金投入民营及中小企业,真正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为担保业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纵观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史,其共同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十分完备且较先进,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立法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内容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快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根据我国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行为规范、担保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并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
第四、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一是建立地方和中央有机联系的风险共担机制。第一,由政府出资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专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风险补偿。第二,创新保险业务,建立再保险业务体系。第三,建立财政弥补机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一块风险有限补偿基金,用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二是建议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一方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长、中、短期扶持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另一方面重点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业标准、业务程序、运行规则等的制订,同时承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及其各级机构的专门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征信体系建设。资信评级是一种对企业素质、技术装备、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对融资担保过程中是否给予中小企业信用及给予多少信用有决定性作用。
其次,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担保风险。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担保作为高风险行业,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规范担保机构自身运作。按合理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担保赔付。同时拓宽业务范围,探索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业务领域的担保合作,做大做强担保业务,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议建立担保风险政府适当补偿制度。由政府设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利用担保的放大效应引导银行资金投入民营及中小企业,真正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为担保业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纵观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史,其共同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十分完备且较先进,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立法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内容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快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根据我国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行为规范、担保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并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
第四、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陕西鑫融辉担保公司负责人郑永辉说,一是建立地方和中央有机联系的风险共担机制。第一,由政府出资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专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风险补偿。第二,创新保险业务,建立再保险业务体系。第三,建立财政弥补机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一块风险有限补偿基金,用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二是建议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一方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长、中、短期扶持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另一方面重点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业标准、业务程序、运行规则等的制订,同时承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及其各级机构的专门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征信体系建设。资信评级是一种对企业素质、技术装备、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对融资担保过程中是否给予中小企业信用及给予多少信用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