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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高广友"逃税"案疑云调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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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g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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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4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律师出庭,对高广友涉嫌犯“逃税、失职、***、挪用”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律师按约提前从北京赶至本溪,2月27日下午3点,中院突然通知延期开庭,询问原因,中院答复:“听上面的”。
3月28日,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就在当天下午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接到一张纸条,然后马上宣布:“休庭,择日开庭”,问其原因,中院没有回复。
一起简单的刑事审判,为何一波三折?在接到当地群众多次实名反映后,记者赶赴辽宁本溪对此进行采访。
当原告:状告政府部门胜诉惹祸端
1995年,高广友应水洞管委会 [本溪市旅游局的前身] 的招聘承包了水洞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向管委会交纳10—15万元的承包费,高广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砸死坑”承包。
一直至2000年,管委会及下属企业,还有市建委多个部门欠高广友水洞房地产开发公司款项近千万元,公司已被拖欠的无力经营下去,高广友多次催要无果,于2000年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本溪市旅游局、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水洞宾馆、本溪水洞风景区管理处、本溪市温泉寺风景区管理处、本溪水洞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培训中心。2000年10月21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00)本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由上述相关被告总计支付给原告3871446元及利息,2002年起诉了本溪市建委下属的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本溪市中院作出了(2002)本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高广友均全部胜诉。
虽说是胜诉了,高只是拿到了一纸胜诉的判决书而已,8年多来,欠款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中院判决,直到2008年,无奈的高广友只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地执行申请,并依法向辽宁省高院提交了《案件提级执行申请书》,辽宁省高级法院责成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市建委等部门的欠款陆续执行到位,而市旅游局的欠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2010年8月份市旅游局打电话让高广友回到本溪“洽谈偿还欠款事宜”,高广友从内蒙海拉尔回到本溪,2010年8月28日,当时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开一台悬挂假牌照的轿车将高广友秘密抓捕关押,抓捕过程中,这些人穿着便装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高广友被抓走后,单位员工及家属均认为高广友被黑社会绑架了。直到2010年9月20日,家属才接到本溪市公安局以高广友涉嫌“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为由的《拘留通知书》,从被抓捕到拘留通收到知书前的24天里,高广友被秘密关押在本溪市纪委办案基地“富华楼”。
成被告:涉嫌多项罪名被审判
2008年9月5日,一份《关于旅游局及所属单位与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中,提到了“问题的由来”、“关于房地产公司主体资格的几个法律问题”、“关于房地产公司的清算问题”三个大问题及19个小问题,并神秘的出现到了有关部门案头。
2010年8月,高广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抓捕,9月被刑拘。
2011年4月6日,本溪市纪委案件管理室对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出示了一书面的《案件移送资料清单及说明》:本溪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查办的“8.22”专案中,对高广友涉嫌偷税问题,专案组现场将该公司内外两套帐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提供给你们查阅,后附资料清单(共30页),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财务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问题,请与专案组联系。
2011年5月5日,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高广友的天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立案,《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2011年9月30日,高广友以涉嫌逃税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被起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
2011年本检刑补诉(2011)3号,又以高广友涉嫌***罪和挪用公款罪被补充起诉。
2012年3月28日,本溪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致此,高广友就拥有了涉嫌“逃税、失职、***、挪用”四项罪名。
采访中:相关部门说法遭质疑
2012年4月9日上午,记者向本溪市委相关部门提出了正当的采访要求,被告知此案由市纪委牵头成立了专案组,通过联系专案组王主任得知,现在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在没有判决之前,相关部门均不方便安排采访。
为了求证真相,记者从本溪市委组织部得知,高广友不属于市管干部,组织部门没有他相关党员的资料,后来从基层组织进行了解,也没有发现他入党的申请书,推荐人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起诉书载明:“高广友,中共党员”,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纪委专案组能否对他进行党纪处理呢?
对于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性质问题,记者查阅了当地工商局的资料,显示为“全民所有制”,而在本溪市国资委资产管理处采访时,该处工作人员郭秀岭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我知道,没有在我们国资委产权登记,当时市计委据说有个批复,后来不知他们怎么整的就到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不属于我们国资委管,好像属现在的旅游局管吧”。
采访中,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资委早在1993年《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中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专案组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已经明确了:水洞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查到国有资产的投入,当时的注册资金525万元是虚构的”。
对于水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记者看到了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工商局的一份《申请》:“公司的法人代表由高广友担任”。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溪市旅游局办公室张主任,他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很复杂,以前这家公司是挂靠在我们管委会的,好像据说现在与我们局里有点什么事吧!高广友呢,只是承包经营这家公司,他本人既不是管委会的人,也不是我们旅游局的人,至于为什么会当上法人代表,这个我不好说,不太清楚,时间太长了”。
记者查阅了水洞房地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主管部门委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经主管机关批准,那么高广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违反与公司的章程呢?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呢?
关于“逃税”的问题,记者看到了国税局的书面报告:2011年8月10日,国税局稽查局在市纪委专案组的安排下,进行调查并作出了调查报告。最后结论:“以上各年度共应补企业所得税1658315.08元”。2011年7月30日,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上应补缴税款合计2230311.13元,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地税局或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本溪市天信房地产公司刘总告诉记者:“我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明确规定,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并进一步告诉记者:“税务局的稽查是在专案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并提供会计、销售等相关资料情况下进行的,高广友明确向税务机关表示: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都是因为我不懂。如果欠缴国家的税款,愿意全部补交,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这是高广友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由于其身陷囹圄,曾多次要求办案人员带其出去办理相关事宜、要求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均未被同意,而其会见律师的权利又被非法剥夺,从而导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补缴税款、接受处罚,这完全是人为的案外因素所致”。高广友不属于“拒不缴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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