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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塌下来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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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塌下来的冤案 Empty 天塌下来的冤案 2013-05-31, 16:47

土鸡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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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飞仙
陆地飞仙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我们应当发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强调: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
   就在这篇文章发表后一周的时间里,江西省吉安市的天就塌下来了,砸在我黎凤喜的头上,我儿黎明被这一起“天塌下来的”冤案活活夺去年仅23岁的生命。
   
   一审法院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究竟有没有像沈德咏“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违反法律,我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良心的100%负责任态度陈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依据该规定,吉安中院在对黎明执行死刑前,应告知他相关的权利,通知他的近亲属,但是作为近亲属的我们却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告知黎明权利的谈话记录,黎明自然无从申请近亲属的会见,而我们在黎明被执行死刑前连一点消息都不知道,更别提申请会见之事,直到黎明被执行死刑完毕之后,我们才被告知黎明已经被执行死刑,要我们去领取骨灰和裁定书等。法院的这一行为使得我们竟然连独生儿子生前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死后也没有见到全尸),违背伦理!违反法律!
  更不可思议的是,在我们去领取骨灰、裁定的时候,竟然不给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死刑复核裁定,而且也不允许我们将文书拍照或是复印,只给我们匆匆看一眼就收回了,不知道这里边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原因。
  另外,我们看到一份关于我儿自愿捐献遗体的文书,该文书是他人代写好的,是否由黎明本人签字我们也表示质疑,有道是:知子莫如父。黎明生性善良、为人耿直,如果这是一场交通或其他意外,他在弥留之际做出捐献遗体的决定我们丝毫不会怀疑,但在这个冤案中他一直认为罪不至死,在生前与我们多次联系的时候从未提出过、更未想过任何关于捐献遗体的意愿。所以我们对该文书的真实性表示存在疑问。我们有理由怀疑中院倒卖了我儿子的器官。法院的上述种种行为,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本案有人从中作梗。
  沈德咏说:“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看到这里,我希望善良的人们不仅会有同情心,会用你们的正义感从“程序正义优先”去辨析下面细节的。
  1、公诉机关共提交了19组证据,除黎明口供(二审后翻供)之外,没有一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黎明有杀人行为。因为:凶器上没有受害人血迹,没有黎明的指纹;黎明身穿的衣物、鞋没有发现受害人的血迹;案发中心现场没有发现黎明的指纹、足迹、毛发;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之处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等。(1)试想一下,在被害人扯住黎明裤腿,而被黎明刺伤十多刀,甚至连墙壁都被喷溅到血迹的情况下,被被害人扯住的黎明竟然没有被溅到一点血迹,而且在凶器上竟然连一丝痕迹也没有留下。(2)现场遗留的装香烟(和天下、黄鹤楼1916等八条名烟)的纸袋,根据黎明的供述黎明曾经想提着该纸袋离开,那么该纸袋上应该留有黎明的指纹,公安机关竟然未提取指纹,也未作任何鉴定,真是不可思议。(3)李小三的证言称:看见一男子猫着腰站在院内围墙的墙边上,靠近院子门口,这个男子的体型中等,身穿长裤,头上好像戴了一顶长帽檐的帽子。罗国英的证言称:看见该老太婆家院子门口(院子里面)蹲着一个男的背影,看起来比较宽、壮实,身穿长裤。二位证人均称该男子身穿长裤,而黎明体型瘦高,当天穿的是白色的短裤。
  2、案发现场的所有人(受害人、黎明、证人)都没有机会打开院墙铁门,但事后铁门却被莫明其妙的打开了,说明案发现场还有他人存在。(1)根据黎明的供述他想打开铁门出去,因铁门已锁打不开,……庞万英(受害人)也从屋内来到铁门前并说钥匙不见了……他翻爬围墙走了……(2)证人陈琴芳的证言称:他看见岳母庞万英捂着肚子来到房屋前的院子内,对他说她被人捅了几刀,要他赶快送她去医院,并说她的钥匙不知掉哪儿了;他听后连忙返回车旁边要他老婆杨二妹打电话给杨淑兰让其来开门并从车里拿到手机,然后跑回他岳母庞万英家,此时,他岳母家围墙铁门已经打开,他进入了院内,发现路上有一行血迹,他岳母正坐在正屋大门旁……(3)从上述记录可以看出来,黎明因无法打开铁门翻墙而走,庞万英因丢失钥匙无法打开铁门,最终坐在正屋大门旁等待援助,陈琴芳因没有钥匙无法开门,返回车边打电话找人开门,打完电话回来后,陈琴芳发现铁门开了,而且门锁竟然未见损坏,而公安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钥匙是在大门西侧厅堂内地面上,可见不是庞万英打开的铁门。
  3、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1)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引诱、欺骗等诱供行为。如: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黎明时,告知黎明如果如实交代案情,则构成自首,可以从宽从轻量刑,然而在黎明供述全部案情之后,公安机关又不认可黎明有自首行为。(2)早于2011年9月27日(黎明归案后一个多月)律师会见黎明时,黎明向一审的辩护律师陈述本案案发前因受到他人胁迫而同意共同犯罪以及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发经过。抢劫过程中的杀人行为系陈姓男子所为,此时有公安机关人员在其身旁监督,但公安机关竟然没有将此话引起重视,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深入的调查。
  前几年已平反的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张振风等案,今年刚刚平反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正在平反的上海“两梅”案,都与本案有极其相似之处,甚至本案的疑点多于这些冤案的疑点。
  我们认为,黎明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本案从一审至最后的死刑复核乃至死刑的执行,都存在人为干预的因素。面对此情,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在强权面前,显得是多么的无助。我们恳请有关部门能秉公而断,还我儿黎明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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