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7日,我父亲陈明辉因咳嗽感冒到福建省福清市医院看病,在医生建议住院检查治疗下,我父亲当天住进九区,接受医生林维忠诊治,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做了大量的辅助检查,但林维忠医生并没有认真地进行准确无误的诊断,而一直以脑梗塞治疗,临床诊断都诊为脑梗塞,5张检验报告单为证。更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在检测血糖高达17.3的情况下用7瓶葡萄糖没用一点胰岛素,导致血糖从17.3升到18.96升到21.11.我父亲就这样睁着两只大大的眼睛过世了。当天邻居见状非常惊讶,说昨天抱孙子今天这么就死了,肯定有糖尿病挂葡萄糖死的。丧事办完于22号到福清医院复印病历,档案室的人说还没送上来,到27号再去复印还是没送到档案室,当天我们只能先复印出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后打电话给林维忠,叫他把病历送档案室,他说10月1日来拿我们说10月1日都放假了怎么拿,他答应30日去拿,最终到30日才复印到26页病历。整整13天他们有充足时间精心炮制一份病历。参与者有李玉萍、王雪清俩护士,这完全是薛时齐院长的主意,要不然二甲医院死亡病历归档应当是24小时。我们拿到病历,不断咨询走访,假的就是假的总会露出许多破绽,终于掌握了林维忠伪造、隐匿、篡改病历的确凿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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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用的药物是488.63元证据是2005年9月17日住院日清单一张,2005年9月18日院方结算发票一张,2005年9月27日复印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2张,3份4张都是同样的价格,而病历上的用药为1245.86元,多出了757.23元。
我们于2007年11月7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一审法院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2008年11月17日领到判决书长达一年零五天,法官是陈武。2009年3月6日二审开庭到2009年8月6日收到判决书,法官是郝久仓。两审的法官对我们提供伪造篡改隐匿的证据不作认定,把案由为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偷换概念变成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更轻描淡写把我们提供的证据认定为:虽然被告福清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病历上的药品没有在用药收费清单上体现,以此证明病历被篡改其证明力不够,法官根本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更没按举证倒置原则,而总是在失去鉴定基础的医学会鉴定作认定。把没【尸检】作认定,【尸检】非常明确规定,死因不明确才需【尸检】;死因非常明确我父亲高达17.3就是高血糖补7瓶葡萄糖致死,要不然何来的假病历。权大于法的判决我们确实不能接受,万般无奈只能在2009年12月7日上访中央领导。在2010年8月2日我们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要寄5份重新再审材料到高院,原来我们上访事实经过得到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段元祥领导的重视,他把我们给予的材料寄往福建省高院,但山高皇帝远,高院于2010年8月30日审理到2011年10月1日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整整13个月之久,而裁定书的日期是五月二十日,而这一天法官陈建阳打电话通知叫我们了解事由经过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可是权大于法的法官作为,不但死的人伸不了冤,暝不了目,弱势的人更是无处伸冤,我们希望新一届政府能以民为本,依法判案。
无处伸冤人:陈厚强 陈厚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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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用的药物是488.63元证据是2005年9月17日住院日清单一张,2005年9月18日院方结算发票一张,2005年9月27日复印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2张,3份4张都是同样的价格,而病历上的用药为1245.86元,多出了757.23元。
我们于2007年11月7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一审法院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2008年11月17日领到判决书长达一年零五天,法官是陈武。2009年3月6日二审开庭到2009年8月6日收到判决书,法官是郝久仓。两审的法官对我们提供伪造篡改隐匿的证据不作认定,把案由为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偷换概念变成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更轻描淡写把我们提供的证据认定为:虽然被告福清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病历上的药品没有在用药收费清单上体现,以此证明病历被篡改其证明力不够,法官根本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更没按举证倒置原则,而总是在失去鉴定基础的医学会鉴定作认定。把没【尸检】作认定,【尸检】非常明确规定,死因不明确才需【尸检】;死因非常明确我父亲高达17.3就是高血糖补7瓶葡萄糖致死,要不然何来的假病历。权大于法的判决我们确实不能接受,万般无奈只能在2009年12月7日上访中央领导。在2010年8月2日我们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要寄5份重新再审材料到高院,原来我们上访事实经过得到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段元祥领导的重视,他把我们给予的材料寄往福建省高院,但山高皇帝远,高院于2010年8月30日审理到2011年10月1日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整整13个月之久,而裁定书的日期是五月二十日,而这一天法官陈建阳打电话通知叫我们了解事由经过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可是权大于法的法官作为,不但死的人伸不了冤,暝不了目,弱势的人更是无处伸冤,我们希望新一届政府能以民为本,依法判案。
无处伸冤人:陈厚强 陈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