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纪委领导:
我叫李成晶,现年58岁,家住辽宁省兴城市桥南四里,身份证号为210722195506210223。联系电话:15142902552
我于2011年2月25日参加了齐齐哈尔鑫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拍卖会,并以人民币136.1万元成功竞买了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涉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葫芦岛市兴工街28办公楼一层的房产(房证第0161033号,分割面积442.95平方米,该房产我是经过第三次拍卖时买得)。次日我通过齐齐哈尔鑫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到铁锋区人民法院交齐了全部房款,该院给我开具了收据。随后,该院向我和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拍卖房产归我所有,限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前从已拍卖分割的房产中迁出。同时,该院还给葫芦岛产权部门送达了上述拍卖房产分割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期间,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公,程序违法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该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也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其后,我多次电话督促铁锋区人民法院实际交付已拍卖的房产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我来到铁锋区人民法院,铁锋法院执行局领导接待了我,告知我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期间拍卖的房产暂时不能交付,并要求我与被执行人就购买拍卖房产的事项进行调解,我不同意,就让我回去等消息。在近2年的时间里,我多次到铁锋区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我的诉求,均表示需要跟省高院沟通,争取尽快解决,但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2012年10月17日,我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高法院接待室的领导反映了我的诉求,随后,省高院接待室领导将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请到黑省高院执行局,省高院接待法官当着我和铁锋法院执行局局长的面讲了三点意见:一、我代表省高法正式告诉房产买受人和铁锋区人民法院,此案的执行程序、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拍卖的房产不存在不让执行的说法,法院下达的执行文书没有撤销的理由,应当继续执行,可将拍卖房产更名过户往下推进。二、考虑到该拍卖房产的交付难度和18大召开前的稳定大局,可由铁锋区人民法院找被执行人和房产买受人进行调解,让被执行人回购已拍卖的房产,但要充分保障房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买受人购买房款的利息、房产涨价增值、迟延交付后的收益等问题。三,如果调解不成,法院的强制措施要采取在18大之后。即18大之后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到葫芦岛去,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
18大后,即2012年11月20日,铁锋法院3名执行人员来到葫芦岛市,将我约到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东的办公室进行调解。田兴东坚持调解的意见是:把我购买房产的本钱还给我,另外再给我点利息。我的调解意见是:被执行人可按现在的房产价值标准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可回购该拍卖的房产。铁锋法院执行人员在调解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说,该拍卖的房产名义上已经是李成晶的了,被执行人是在从买受人手中买回来,被执行人要与房产买受人通过真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将拍卖的房产和解,如果此次调解不能达成共同意愿,铁锋区人民法院可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接待李成晶上访时的答复意见,考虑下一步强制更名过户问题。本次调解由于我们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协议。本以为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能按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答复的那样,为我办理该拍卖房产的过户手续,但没有想到他们也没有给我理由就返回去了。
2012年12月12日,我再次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给个说法,接待人员答应3天后给答复,至今杳无音信。
2012年12月27日我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要求解决问题,在将材料层层批转后也没有下文。我曾两次将卷宗信件用快递向院长诉说过但一直未回音.
在我多次督促铁锋区法院将拍卖的房产交付我期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田兴东通过我们当地知名人士找到我说,田兴东说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现在是全国政协委员,与田兴东是亲属关系,何某某已通过政协监督的角度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院长打过招呼,不让下级法院执行,劝我把本钱拿回就可以了,不要要求太多了。同时,田兴东还对其手下的人说,我认可将钱花费在黑龙江省政协领导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身上,也不能多给房产买受人一分钱,让房产买受人死了多要钱这个心。当时我也没有当回事,如今想想这话绝不是空穴来风,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房产实际交付案件,拖了两年多。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政协、省高院领导于法律不顾,确人为叫停本案的执行,在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我到省高院再次上访时,接待的法官再与省高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沟通后,也对我的诉求表示同情,他们答复我说,这是省领导过问的案件,暂时无法明确答复我。联想到田兴东托人的传话和当地人向我反映的情况,我完全可以相信:这个案子被人为拖了两年多,不是基层法院不给执行,而是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受人托请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一手遮天,干涉和阻挠执行,是严重的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综上所述,我应在2011年3月10日合法得到的拍卖房产,确因为被执行人的无理阻挠,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院长受人请托违法干涉下,停止了拍卖房产的执行交付,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当初我是为了给儿子开办一个商店,从葫芦岛市的报纸上看到的拍卖房产公告,认为该被拍卖房产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开办商店,才不顾家人的反对,向亲朋好友高息借的购房款,可到现在借款到期了,房子没有得到,商店也没有开成,钱也没有挣着,借款又还不上,家里人成天为此事争吵,矛盾日益突出。不但给我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矛盾,也使我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折磨。造成现在的理由只有一个,就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院长受人请托,滥用职权,以言代法,干涉和阻挠基层法院执行!是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为此,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排除障碍,归还我的房产,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匡扶法律正义!
我叫李成晶,现年58岁,家住辽宁省兴城市桥南四里,身份证号为210722195506210223。联系电话:15142902552
我于2011年2月25日参加了齐齐哈尔鑫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拍卖会,并以人民币136.1万元成功竞买了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涉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葫芦岛市兴工街28办公楼一层的房产(房证第0161033号,分割面积442.95平方米,该房产我是经过第三次拍卖时买得)。次日我通过齐齐哈尔鑫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到铁锋区人民法院交齐了全部房款,该院给我开具了收据。随后,该院向我和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拍卖房产归我所有,限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前从已拍卖分割的房产中迁出。同时,该院还给葫芦岛产权部门送达了上述拍卖房产分割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期间,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公,程序违法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该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也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其后,我多次电话督促铁锋区人民法院实际交付已拍卖的房产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我来到铁锋区人民法院,铁锋法院执行局领导接待了我,告知我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期间拍卖的房产暂时不能交付,并要求我与被执行人就购买拍卖房产的事项进行调解,我不同意,就让我回去等消息。在近2年的时间里,我多次到铁锋区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我的诉求,均表示需要跟省高院沟通,争取尽快解决,但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2012年10月17日,我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高法院接待室的领导反映了我的诉求,随后,省高院接待室领导将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请到黑省高院执行局,省高院接待法官当着我和铁锋法院执行局局长的面讲了三点意见:一、我代表省高法正式告诉房产买受人和铁锋区人民法院,此案的执行程序、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拍卖的房产不存在不让执行的说法,法院下达的执行文书没有撤销的理由,应当继续执行,可将拍卖房产更名过户往下推进。二、考虑到该拍卖房产的交付难度和18大召开前的稳定大局,可由铁锋区人民法院找被执行人和房产买受人进行调解,让被执行人回购已拍卖的房产,但要充分保障房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买受人购买房款的利息、房产涨价增值、迟延交付后的收益等问题。三,如果调解不成,法院的强制措施要采取在18大之后。即18大之后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到葫芦岛去,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
18大后,即2012年11月20日,铁锋法院3名执行人员来到葫芦岛市,将我约到被执行人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东的办公室进行调解。田兴东坚持调解的意见是:把我购买房产的本钱还给我,另外再给我点利息。我的调解意见是:被执行人可按现在的房产价值标准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可回购该拍卖的房产。铁锋法院执行人员在调解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说,该拍卖的房产名义上已经是李成晶的了,被执行人是在从买受人手中买回来,被执行人要与房产买受人通过真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将拍卖的房产和解,如果此次调解不能达成共同意愿,铁锋区人民法院可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接待李成晶上访时的答复意见,考虑下一步强制更名过户问题。本次调解由于我们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协议。本以为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能按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答复的那样,为我办理该拍卖房产的过户手续,但没有想到他们也没有给我理由就返回去了。
2012年12月12日,我再次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给个说法,接待人员答应3天后给答复,至今杳无音信。
2012年12月27日我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要求解决问题,在将材料层层批转后也没有下文。我曾两次将卷宗信件用快递向院长诉说过但一直未回音.
在我多次督促铁锋区法院将拍卖的房产交付我期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田兴东通过我们当地知名人士找到我说,田兴东说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现在是全国政协委员,与田兴东是亲属关系,何某某已通过政协监督的角度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院长打过招呼,不让下级法院执行,劝我把本钱拿回就可以了,不要要求太多了。同时,田兴东还对其手下的人说,我认可将钱花费在黑龙江省政协领导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身上,也不能多给房产买受人一分钱,让房产买受人死了多要钱这个心。当时我也没有当回事,如今想想这话绝不是空穴来风,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房产实际交付案件,拖了两年多。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政协、省高院领导于法律不顾,确人为叫停本案的执行,在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此前我到省高院再次上访时,接待的法官再与省高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沟通后,也对我的诉求表示同情,他们答复我说,这是省领导过问的案件,暂时无法明确答复我。联想到田兴东托人的传话和当地人向我反映的情况,我完全可以相信:这个案子被人为拖了两年多,不是基层法院不给执行,而是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受人托请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一手遮天,干涉和阻挠执行,是严重的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综上所述,我应在2011年3月10日合法得到的拍卖房产,确因为被执行人的无理阻挠,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院长受人请托违法干涉下,停止了拍卖房产的执行交付,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当初我是为了给儿子开办一个商店,从葫芦岛市的报纸上看到的拍卖房产公告,认为该被拍卖房产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开办商店,才不顾家人的反对,向亲朋好友高息借的购房款,可到现在借款到期了,房子没有得到,商店也没有开成,钱也没有挣着,借款又还不上,家里人成天为此事争吵,矛盾日益突出。不但给我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矛盾,也使我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折磨。造成现在的理由只有一个,就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何某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院长受人请托,滥用职权,以言代法,干涉和阻挠基层法院执行!是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为此,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排除障碍,归还我的房产,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匡扶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