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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珠佘羡清冤案谎言被识破 犯罪证据确凿终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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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导读:2013年1月28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佘羡清犯罪一案作出判决,汕头市金平区检察院指控佘羡清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成立,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佘羡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清退赃款797518.37元。一年多来,沸沸扬扬的佘羡清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相关调查了解得知,佘羡清,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建筑施工工程师职称,1997年8月入职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刚玻璃),2005年离职,历任金刚玻璃工程施工队长、建筑幕墙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和大连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在担任大连项目部负责人期间,佘羡清却隐瞒大连博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博元")系他和妻子陈燕珠创办的公司,利用职务便利,以大连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与其大连博元进行销售活动,在收到金刚玻璃二批价值共人民币97518.37元的货物后,将大连博元更名为大连金刚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后以大连博元倒闭无法追回货款等借口欺骗金刚玻璃,将97518.37元占为己有。2005年1月17日,佘羡清以金刚玻璃大连项目经理部的名义收取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人民币40万元的工程款(转账支票),没有按照规定存入金刚玻璃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是私自将该笔工程款挪(背书)给大连保税区辽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8月26日,佘羡清以金刚玻璃建筑幕墙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的身份,向金刚玻璃客户大连商业城有限公司收取人民币30万元的工程款后,没有按规定存入金刚玻璃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是将此转账支票背书到自己名下,转存到大连市华厦银行其私人账户里。
在2011年9月金刚玻璃发现报案后,佘羡清的家属一方面找金刚玻璃领导说情希望退款,请求作经济纠纷处理,另一方面却捏造事实,通过上访四处中伤金刚玻璃领导,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肆在新浪网、新浪微博、凤凰网、网易论坛、天涯社区等数十个网站散布谣言,以《广东金刚勾结官府置竞争对手家破人亡》、《佘羡清因同业竞争被汕头金刚玻璃庄大建以莫须有的罪名陷害》和《汕头高官恶意陷害 天大冤情申诉无门》等文章颠倒是非,混淆视听,在网上扮演着无辜弱者,赚取不明真相网友的同情。更令人发指的是,佘羡清的家属不单雇用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予以诡辩,还私刻印章伪造证据。
记者从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得知,2012年12月11日、26日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分别对佘羡清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进行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举证的大量事实证据,佘羡清无可辩驳,当庭痛哭流涕,并写下悔过《供认书》,请求撤回伪造的证据,公开向法庭认罪,佘羡清在悔过的《供认书》中坦言:"我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我认罪,也同意退款。"恳求法官念他年轻无知,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宽处理,让他"能够回家与家人一起过一个团圆的春节……"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佘羡清的犯罪轨迹值得深思,也令人叹惜。作为一名金刚玻璃培养成长的部门负责人,工作中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法制观念淡薄,物质欲望的释泄冲淡了原有的法制观念,个人拜金主义思想恶性膨胀,各种感官思维都集结于"钱"这个焦点上。在担任大连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之时,掌管着部门的钱物,无视国家法律,凌驾于企业的制度之上,利用职务之便,瞒上骗下,表里不一,私开公司,采用"左手"和"右手"做生意的手法,侵吞公司货款,肆意挪用公款,不惜为金钱而犯罪,最终铤而走险,掉进"钱坑"里。
记者编后语: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公正的,使佘羡清的犯罪事实水落石出,佘羡清及其妻子陈燕珠想逃避法律制裁而编造散布的谣言不攻自破,也是徒劳的!
法院的公正判决彰显正义,使犯罪分子佘羡清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金刚玻璃的正当利益,维护了广大股民的根本利益,保护了这家引领国内特种玻璃行业的上市公司的合法财产,树立了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链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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