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去年“十一”国庆长假期间,引发各方争议的中山古镇宝马车撞人案,涉案事主徐广已被羁押七月有余,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故意伤害罪,对宝马车主徐广进行起诉。本月6日,自国内的法律、法学专家和学者聚集在深圳召开证据分析研讨会,分别对此案的疑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宝马车撞人事件回放
2011年的10月5日适逢国庆节长假。曾自主创立“弗劳士照明”并荣获2010 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的中山市百家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广 ,当日上午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前往某酒店会见朋友。在行驶至某酒店停车场附近时,一女子郭峰认出驾驶该车的男子,正是与其打离婚官司的“丈夫”徐广。郭峰立即告知在其身旁一同行走的诉讼代理人孙万宝,孙万宝随即掏出数码相机上前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徐广进行连番的拍摄。
徐广并未下车与两人理论,而是选择了驾车逃离躲避,驾车沿停车场左侧道路行驶,希望摆脱与两人的接触和纠缠。谁知仅仅4分多钟后,徐广在逃离后绕道到另一丁字形三岔路口时,再次与刚才的这一男一女相遇。两人此时一前一后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男子孙万宝见状再次举起相机,迎驾车者车头方向正面拍摄。
悲剧最终发生了。站在徐广车头右方一直进行拍摄的孙万宝,被车撞到后,其身躯向车头左方一个跃起翻滚后倒在地上。见此情形,站在车头左方的女子郭峰上前用力拽宝马车门;倒地后的男子则不顾伤痛继续进行拍照,接着又站起来走了几步坐在地上…
而此时,作为驾车者的徐广没有将车停下,而是开车在事故现场兜了一圈查看对方情况并无大碍,据称恐怕再被两人纠缠随后驾车离去,并马上电话报警。事发后不久,徐广被中山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涉案人被起诉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徐广因婚姻纠纷与郭峰及郭峰的诉讼代理人孙万宝产生矛盾。201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粤J/XXX39小车行驶至古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偶遇孙万宝和郭峰,孙万宝遂持相机对被告人徐广及其驾驶车辆拍摄以收集证据。
后被告人徐广驾车行驶至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涌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孙万宝、郭峰相遇,见孙万宝又持相机对其拍摄,徐广逐驾车撞向被害人孙万宝,之孙万宝右髌骨骨折。经中山市公安法医鉴定,被害人孙万宝已达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多角度证据分析研讨
在6日召开的证据分析研讨会上,专家们从对现场视频进行的技术分析出发,对徐广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证据法学博士后专家、原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以及多位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资深刑、民事律师,就徐广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方面进行了论证和点评。
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视频专家梁闻刚首先在研讨会上发言,他从事发当天现场附近调取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对被告人徐广所驾车辆进行了深入透切的分析。
梁副秘书长表示:大家都知道,工业级监控的录制格式为12帧/秒(电视台格式为24帧/秒),1秒=1000毫秒,经过测算,徐广在撞到孙万宝之前的一刹那,孙万宝首先做到的第一个动作就是后撤步。
在第25帧时可以看到,孙万宝原本可以正常速度通过的,但他又做了后撤步,徐广在监控画面出现至撞到孙万宝,其驾驶的车辆曾经有三次亮起了刹车灯,而正常人遇紧急情况平均反应是0.8秒至0.9秒,也就是说这个过程当中徐广处置过程还是非常快的,在他已经提前发现孙万宝出现在前方,迅速在0.4到0.5秒便开始刹车,这一点我觉得足以证明他不是故意的。
在分析徐广事发时为何只是向左打方向,而不是向右打方向时,梁副秘书长指出:“根据车辆行驶路线,事发地点右面是一面三四十公分高的水泥台子,而此时刚好后面还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如果徐广不向视线较佳的左方向打轮,就有可能把孙万宝和摩托车一起顶到水泥台上,为了躲孙万宝和摩托车他只能左打轮,否则就会将摩托车和孙万宝撞到水泥台子上了,而右打轮反而不正常了。”
孙万宝作为一个无律师职业资格的民间维权人士,曾多次在维权过程中有过激行为,甚至在其代理郭峰的“离婚”诉讼中,曾有制作炸药包到法院威胁、闹事,并点燃炸药包将自己炸伤的情节发生。从其一贯做法来看,受害人在本案中通过采取自残策略,以增加其在离婚诉讼中谈判砝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徐广的辩护律师随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中不难找出疑点。首先是徐广在肇事逃离现场后,其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于是向警方报了警。
另外,有个疑点我觉得非常重要,被害人在报警后先去当地医院就诊,就诊之后又自行去广州某大医院治疗,中间的时间差长达10个多小时,这中间有可能发生不为人知的事情,而作为出具第一手伤情的当地医院,这个凭证被孙万宝擅自拿走后且至今仍拒绝提供给检察机关,而第一接诊医院已无法找回存根,存在着毁灭证据或故意自残制造轻伤的嫌疑。 而广州某大医院只是根据孙万宝的描述,也没有将相关病例或就诊的一些证明向广州某大医院进行转交,所进行的鉴定材料完全在该医院就诊病历中获取。
博士后专家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证据法学博士赵天睿,博士杨锦炎两位专家对本案做了分析:监控显示:孙万宝事发地路段只有4米,一辆车宽度约是1.5米,正常情况下车要通行约在2米左右,被害人所处的位置如果在路中间,这辆车就不能正常通行,也就是说他左打轮是正确的;如果被害人站在路边并不影响车辆的通行,那么你的左打轮没有意义的,是没有道理的。
最终归纳了四点意见:
1、孙万宝“自残式”维权的一贯做法可以证明其本次“碰瓷”策略的可能性;
2、孙万宝站在车辆右侧但却向车身方向迈步的做法,与常人躲避车辆方向的本能相反。这一动作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情况下,我们既无法证明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又无法证明孙万宝有“碰瓷”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解释;
3、孙万宝倒向车身左方,这与正常无意碰撞应有的摔倒方向即撞飞不同,且孙万宝在车上有翻滚的动作,孙万宝所受到的伤害无法证明是车直接作用的结果还是其在落地时腿与地面接触的结果。而在录像中显示,与车接触的刹那,孙万宝应是左腿在前,而后退在后。如果人与车发生碰撞,将是孙万宝的左腿受伤,而非右腿。但是孙万宝的伤腿为右腿, 且并无其他地方挫伤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得出其受伤的合理理由。即:我们对其如何右腿受伤产生强烈的合理怀疑。
4、事发后,孙万宝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其全部删除,而古镇医院的病历又被其全部拿走,至今未向控方提供。孙万宝究竟欲掩盖什么样的事实?其主观方面又是什么?
法律专家针对本案证据的置疑,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结论性指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广 犯故意伤害罪,“应作主要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认定”。
宝马车撞人事件回放
2011年的10月5日适逢国庆节长假。曾自主创立“弗劳士照明”并荣获2010 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的中山市百家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广 ,当日上午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前往某酒店会见朋友。在行驶至某酒店停车场附近时,一女子郭峰认出驾驶该车的男子,正是与其打离婚官司的“丈夫”徐广。郭峰立即告知在其身旁一同行走的诉讼代理人孙万宝,孙万宝随即掏出数码相机上前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徐广进行连番的拍摄。
徐广并未下车与两人理论,而是选择了驾车逃离躲避,驾车沿停车场左侧道路行驶,希望摆脱与两人的接触和纠缠。谁知仅仅4分多钟后,徐广在逃离后绕道到另一丁字形三岔路口时,再次与刚才的这一男一女相遇。两人此时一前一后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男子孙万宝见状再次举起相机,迎驾车者车头方向正面拍摄。
悲剧最终发生了。站在徐广车头右方一直进行拍摄的孙万宝,被车撞到后,其身躯向车头左方一个跃起翻滚后倒在地上。见此情形,站在车头左方的女子郭峰上前用力拽宝马车门;倒地后的男子则不顾伤痛继续进行拍照,接着又站起来走了几步坐在地上…
而此时,作为驾车者的徐广没有将车停下,而是开车在事故现场兜了一圈查看对方情况并无大碍,据称恐怕再被两人纠缠随后驾车离去,并马上电话报警。事发后不久,徐广被中山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涉案人被起诉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徐广因婚姻纠纷与郭峰及郭峰的诉讼代理人孙万宝产生矛盾。201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广驾驶粤J/XXX39小车行驶至古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偶遇孙万宝和郭峰,孙万宝遂持相机对被告人徐广及其驾驶车辆拍摄以收集证据。
后被告人徐广驾车行驶至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涌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孙万宝、郭峰相遇,见孙万宝又持相机对其拍摄,徐广逐驾车撞向被害人孙万宝,之孙万宝右髌骨骨折。经中山市公安法医鉴定,被害人孙万宝已达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多角度证据分析研讨
在6日召开的证据分析研讨会上,专家们从对现场视频进行的技术分析出发,对徐广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证据法学博士后专家、原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以及多位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资深刑、民事律师,就徐广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方面进行了论证和点评。
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视频专家梁闻刚首先在研讨会上发言,他从事发当天现场附近调取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对被告人徐广所驾车辆进行了深入透切的分析。
梁副秘书长表示:大家都知道,工业级监控的录制格式为12帧/秒(电视台格式为24帧/秒),1秒=1000毫秒,经过测算,徐广在撞到孙万宝之前的一刹那,孙万宝首先做到的第一个动作就是后撤步。
在第25帧时可以看到,孙万宝原本可以正常速度通过的,但他又做了后撤步,徐广在监控画面出现至撞到孙万宝,其驾驶的车辆曾经有三次亮起了刹车灯,而正常人遇紧急情况平均反应是0.8秒至0.9秒,也就是说这个过程当中徐广处置过程还是非常快的,在他已经提前发现孙万宝出现在前方,迅速在0.4到0.5秒便开始刹车,这一点我觉得足以证明他不是故意的。
在分析徐广事发时为何只是向左打方向,而不是向右打方向时,梁副秘书长指出:“根据车辆行驶路线,事发地点右面是一面三四十公分高的水泥台子,而此时刚好后面还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如果徐广不向视线较佳的左方向打轮,就有可能把孙万宝和摩托车一起顶到水泥台上,为了躲孙万宝和摩托车他只能左打轮,否则就会将摩托车和孙万宝撞到水泥台子上了,而右打轮反而不正常了。”
孙万宝作为一个无律师职业资格的民间维权人士,曾多次在维权过程中有过激行为,甚至在其代理郭峰的“离婚”诉讼中,曾有制作炸药包到法院威胁、闹事,并点燃炸药包将自己炸伤的情节发生。从其一贯做法来看,受害人在本案中通过采取自残策略,以增加其在离婚诉讼中谈判砝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徐广的辩护律师随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中不难找出疑点。首先是徐广在肇事逃离现场后,其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于是向警方报了警。
另外,有个疑点我觉得非常重要,被害人在报警后先去当地医院就诊,就诊之后又自行去广州某大医院治疗,中间的时间差长达10个多小时,这中间有可能发生不为人知的事情,而作为出具第一手伤情的当地医院,这个凭证被孙万宝擅自拿走后且至今仍拒绝提供给检察机关,而第一接诊医院已无法找回存根,存在着毁灭证据或故意自残制造轻伤的嫌疑。 而广州某大医院只是根据孙万宝的描述,也没有将相关病例或就诊的一些证明向广州某大医院进行转交,所进行的鉴定材料完全在该医院就诊病历中获取。
博士后专家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证据法学博士赵天睿,博士杨锦炎两位专家对本案做了分析:监控显示:孙万宝事发地路段只有4米,一辆车宽度约是1.5米,正常情况下车要通行约在2米左右,被害人所处的位置如果在路中间,这辆车就不能正常通行,也就是说他左打轮是正确的;如果被害人站在路边并不影响车辆的通行,那么你的左打轮没有意义的,是没有道理的。
最终归纳了四点意见:
1、孙万宝“自残式”维权的一贯做法可以证明其本次“碰瓷”策略的可能性;
2、孙万宝站在车辆右侧但却向车身方向迈步的做法,与常人躲避车辆方向的本能相反。这一动作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情况下,我们既无法证明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又无法证明孙万宝有“碰瓷”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解释;
3、孙万宝倒向车身左方,这与正常无意碰撞应有的摔倒方向即撞飞不同,且孙万宝在车上有翻滚的动作,孙万宝所受到的伤害无法证明是车直接作用的结果还是其在落地时腿与地面接触的结果。而在录像中显示,与车接触的刹那,孙万宝应是左腿在前,而后退在后。如果人与车发生碰撞,将是孙万宝的左腿受伤,而非右腿。但是孙万宝的伤腿为右腿, 且并无其他地方挫伤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得出其受伤的合理理由。即:我们对其如何右腿受伤产生强烈的合理怀疑。
4、事发后,孙万宝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其全部删除,而古镇医院的病历又被其全部拿走,至今未向控方提供。孙万宝究竟欲掩盖什么样的事实?其主观方面又是什么?
法律专家针对本案证据的置疑,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结论性指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广 犯故意伤害罪,“应作主要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认定”。